陳光標曾說,富二代60%是敗家子,必須征遺產稅。
新聞背景
據媒體報道,臺灣一位黃姓人士27年前過世,留下一大筆土地遺產。其家屬27年來一直未申報遺產稅,直到稅務部門核定遺產總額2億多元新臺幣,扣除遺產稅和罰款,遺產只剩61元。
疏于利用合法渠道是巨額征稅主因
據悉,之所以2億元遺產只剩了61元,是因為黃家除了要繳遺產稅和罰金外,還要繳滯納金及利息5000多萬元,以土地抵繳遺產稅衍生的增值稅1.2億元,這樣一算,遺產反而變成了沉重的負擔。
這一事件實際上是納稅人怠于服從法律引導,疏于利用社會服務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典型案例,且并非惟一的案例。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遺產稅,其中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近代遺產稅產生于16世紀末期的荷蘭(1598年),隨后英國(1694年)、法國(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 、美國(1916年)等國先后開征了遺產稅。
各國遺產稅無一例外都給納稅人提供了保險、信托、慈善、限額贈與等各類避稅渠道,例如臺灣首富蔡萬霖過世后遺留下龐大財產,他的子女本來應當繳納700多億元新臺幣的巨額遺產稅金,但蔡萬霖早已通過合法的節稅管道,使其后代需繳的遺產稅金大概只有幾億元;臺灣新光集團創始人吳火獅去世時留下數百億元遺產,因為有了遺產信托,繼承人僅繳納了2億元遺產稅。
相反,臺灣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去世后,由于生前沒有作規劃,其后代繳納的遺產稅高達40億元;臺灣紙業大王何傳去世時留有20億元資產,繼承人繳納了約10億元遺產稅;臺塑大王王永慶雖然也做了一定的稅務籌劃,但因為其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導致遺產最終未能進入信托管理,王家繳納了臺北市歷史上最大的一筆遺產稅(119億元),足以抵上臺北市兩年的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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