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韶關訊 50多歲的已婚男子攜30歲出頭的“女朋友”去遠離人群的渡口游泳,不料女子卻在該處溺水身亡,“女友”的父母憤而將該男子告上法庭。昨天上午,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因選擇游泳地點失當,需要承擔次要責任,賠償原告20.4萬元。
事發:兩人認識一月相約出游
據法院審理查明,去年5月,年過五旬的韶關市民黃某與三十掛零的少婦陳某相識,僅僅一個月便發展為情人關系。同年7月28日下午,黃某與陳某相約去游泳。黃某提出,到韶關學院游泳場游泳,陳某卻認為在那里容易碰見熟人,不同意。黃某于是提議到位于韶關市郊區的犁市渡口游泳,陳某同意了。
當天18時許,黃某駕駛小轎車搭載陳某到達犁市渡口后,兩人先后下水。不料由于水岸濕滑,陳某下水后不久,便滑入河中深水處掙扎不止。黃某這才意識到,“女友”水性不好,便試圖將她其推向岸邊沒有成功。隨后,焦急的黃某又嘗試拉住她游上岸邊,不料反被溺水的陳某緊緊抱住。黃某拼命掙脫陳某后大聲呼救,附近船上的船工趕來將竹竿伸入水中,黃某抓住竹竿得以獲救。而此時陳某已沉入水中溺水身亡,黃某叫人報警并通知陳某家人到達現場。
溺亡事故發生后,黃某支付了6000元賠償款給死者的父母陳某華等人,但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死者父母遂向武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511774元。
法院:判被告賠償20.4萬元
在庭審中,黃某辯稱,陳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自己的行為導致的后果應由她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在其溺水過程中,黃某認為已盡了義務,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武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溺水身亡,與被告選擇不恰當的游泳地點和不會施救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死者陳某明知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對被告選擇非正常游泳場所不持異議,仍自愿參與,屬于甘冒風險行為。在游泳過程中,發生陳某死亡的損害后果,死者陳某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在陳某發生險情時,已盡到其應盡的救治義務,陳某的死亡源于其自身游泳水平不高所致,非被告有意加害。但由于陳某的死亡與被告選擇游泳地點不恰當和不會施救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被告應承擔30%的責任。
據此,武江區法院一審判決黃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共計204460元。宣判后,黃某不服,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駁回被告黃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記者 卜瑜 通訊員 汪次安 秦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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