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4歲的國企女高管吳小莉貪污案一審落槌。上海市二中院認定吳小莉在擔任上海公欣工程建設監理中心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總經理期間貪污4200萬元構成貪污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并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
此前檢方的起訴材料顯示,1994年至2010年5月期間,吳小莉先后擔任上海公欣工程建設監理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工作,即七十高齡時仍在擔任公司總經理。
庭審中,吳小莉稱,2000年以前公欣公司屬于上海公用事業局。2000年至2008年期間,公欣公司處于無上級單位監管的狀態。后約于2008年底,上海市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開始接管公欣公司。2009年底,公司開始轉制。
公開資料顯示,公欣公司的企業類型為國有企業,經營范圍為建筑業,主營資質為監理資質,資質類別為市政公用工程。
檢方指控,2009年8月底至2010年5月,吳小莉在公欣公司由國有企業轉讓改制非國有公司以及審計部門對公欣公司進行審計過程中,采用銷毀公司財務賬冊、憑證和偽造賬冊和憑證等方式,共計貪污4600余萬元。
2012年2月28日,市二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昨天,二中院就此案公開宣判,74歲的吳小莉依然坐著輪椅到場。為防止意外發生,法院照例在法庭門口安排了一名醫生待命。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小莉將4200余萬元國有資產隱匿賬外,未納入轉制范圍,并將上述財產予以私分,供個人支配,構成貪污罪。(早報記者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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