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的適當介入,能夠相對有效地協調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比如協調公共資源,為廣場舞提供最低限度影響他人的場地,或以立法形式確立廣場舞的權利邊界,使得不同群體發生利益沖突時,能夠相對明確地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廣場舞的口碑,有點像老北京的臭豆腐,聞著很臭、吃起來很香——輿論場上,幾乎沒人說它一句好話,但投身其中的大媽們,卻樂此不疲、欲罷不能。
這局面似乎有望改觀:文化部、體育總局、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通知,以很正式的語言為廣場舞正名:廣場舞是深受廣大群眾喜愛的文化體育活動,近年來在全國蓬勃開展,在豐富城鄉基層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推動全民健身運動廣泛開展、展示群眾良好精神風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剝開官式語言的刻板外皮,上述這段話無非是要說:廣場舞是個大家喜歡的好東西。
想想其實也對。盡管輿論場上對廣場舞的譏諷、嘲笑、惡搞不絕于耳,但靜下心來想想,廣場舞和跳廣場舞的大媽們,又和我們有什么仇、什么怨?就算音樂有些喧鬧、舞姿有點凌亂,但從根本上說,廣場上略顯笨拙的群舞,又和篝火邊的“鍋莊”有多大區別?何以后者就是旅游者千里跋涉也要尋找的“原生態”,前者就成了網絡上千夫所指的公敵?其實,廣場舞本無原罪,網絡上對廣場舞的同仇敵愾,更可能是現實生活中階層矛盾或代際沖突的網絡呈現。只是由于大媽們在網絡世界中缺席,使得不屑于廣場卻癡迷于網絡的子女們,得以在以網絡為主陣地的輿論場上,對大媽們進行了一場肆意的缺席審判。
如果一定為廣場舞的名聲不佳找到相對客觀的成因,則廣場舞的“外部性”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投身于廣場舞的大媽們,會在手舞足蹈的過程中得到身心享受,但對于被動的旁觀者,尤其是那些無法逃離的鄰居而言,激昂的音樂或呼朋引類的喧嘩,不僅不具任何美感,而且會成為影響其正常生活的干擾因素。就此而言,廣場舞與臭豆腐之間,確實有著極其相似的屬性。所不同者在于,臭豆腐的消費主要發生在家庭內部的私屬空間,其“聞著很臭”的外部性至多影響到不吃臭豆腐的家庭成員,卻與更多的社會成員無關。而廣場舞這塊巨型“臭豆腐”,其牽涉到的范圍卻要廣泛得多。此時,如何協調跳舞與不跳舞的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就變得格外重要。此前,由于廣場舞在輿論場上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實際博弈中也被剝奪了話語權,大媽們只能以實際行動強行維護自己在廣場上的地盤,以致往往呈現出一種“蠻不講理”的姿態。
四部委的“通知”,或許在為廣場舞正名的基礎上,為大媽們的行為多少提供了一點“理論基礎”,讓大媽們在“想跳就跳”的任性之余,也能為自己辯解一句“廣場舞是個好東西”。
其實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門的適當介入,能夠相對有效地協調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比如協調公共資源,為廣場舞提供最低限度影響他人的場地,或以立法形式確立廣場舞的權利邊界,使得不同群體發生利益沖突時,能夠相對明確地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像各地陸續出現的那樣,以各種針鋒相對的方式,讓矛盾、沖突直接發生在街頭。
現在城市生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群的高度密集,及與此相伴而生的各種利益沖突。作為社會管理者的政府,理當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務,以協調各方利益、維護公共秩序。
至于四部委“通知”中所承諾的“培育一批扎根基層、綜合素質較高、專兼職結合的廣場舞工作隊伍,推出一批具有文化內涵、審美品位和健身功能,便于群眾接受的廣場舞作品”,倒真是大可不必。只要可以不受阻礙地放心跳舞,大媽們的創造力、組織力、表現力,遠非政府組織的“專業人士”可以望其項背,放心交給她們自己就是了。干好該干的,別管不該管的,永遠是政府應該恪守的邊界。(張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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