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作為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民訴法司法解釋共23章552條,對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
這部“史上最長司法解釋”有何看點?從以下七個關鍵詞可窺一斑。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杜萬華為讀者進行解讀。
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并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了細化規定。
杜萬華: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
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私益訴訟。
杜萬華: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內容,但僅有一個條文規定。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對民事公益訴訟作出了一系列細化規定。
為促進訴訟誠信,司法解釋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同時,司法解釋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杜萬華: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對此,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小額訴訟程序作了細化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杜萬華:小額訴訟標的小,程序簡單,當事人維權成本相應比較低。推動小額訴訟程序的落實,對于進一步降低當事人維權成本,及時快捷保障當事人權利,意義重大。
司法解釋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對于以上行為,法院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
杜萬華:有的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私自錄音錄像并單方面把對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網上,誤導網民,不利于對方當事人實現訴訟權利。司法解釋在這方面作出規定,就是要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實現他們的訴訟權利。(記者 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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