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4年上半年開始,河南省法院系統將以縣級政府和地市級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和所有環境保護類行政案件實行異地管轄。這一改革以來,全省行政案件數量和政府敗訴率“雙增加”,司法公信力和地方政府對訴訟的重視程度“雙提高”,有效推動了法治政府建設,社會反應良好。
民告官有三難
“民告官”更容易
河南省高院行政庭庭長宋爐安介紹說,行政訴訟法實施20多年來,對促進我國法治政府建設、推動依法治國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人財物方面的限制制約,也出現了“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等現象,嚴重影響了行政審判的公信力。同時,也使一些本該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進不了法院,當事人走上了信訪道路。
2013年9月,在河南省法院系統多年排名不佳的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率先“破冰”,在全市基層法院試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取得明顯效果。2014年5月28日,河南省高院出臺《關于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問題的規定》(試行),將這項改革推廣到除鶴壁市(該市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市)以外的所有地市。
該文件規定,以縣級政府和地市級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和所有環保類案件,一律實行異地管轄。17個地市根據省高院部署,也先后出臺了本轄區的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方案。河南省在城市較不密集的豫南地區,采用A、B兩地市互換異地管轄的模式,在豫北實行A、B、C三地市“推磨”式交叉管轄。
這項改革出臺后,河南省以市、縣級政府為被告的案件明顯增多。2014年6月至11月,全省共受理此類案件1937件,比2013年同期增加61%。
因為感覺異地審判更公平,一些在信訪環節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問題,開始走上法律途徑。家住信陽市浉河區董家河鎮茶都名人苑小區3號樓的朱建告訴記者,因為拖欠工程款,2009年至2010年,小區的開發商將部分房屋抵給了建筑商。2009年,他從建筑商手中買了小區的一套住房,并裝修入住。因為知道這是小產權房,辦不了房產證,所以,他沒有太在意產權的事。2013年8月,小區突然停水、停電,朱建才獲悉,早在2010年10月,信陽市房產管理中心就已經辦理了朱建房屋的所有權證,但房屋的所有權人是開發商。與朱建情況類似的,還有11戶。
此后,這些群眾不斷上訪,要求為他們的房屋“正名”,但一直得不到解決。信陽市實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后,2014年1月7日,朱建等人到平橋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該案經過二審,兩級法院都支持了群眾的訴求,撤銷了被告——信陽市房產管理中心為開發商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一起困擾政府的集體上訪事件得到解決。
將權力關進“可靠的籠子”
記者調查發現,這項改革有多方面的突破創新。
第一,將過去的個案指定管轄擴大到對部分案件按照規范直接管轄。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本不是新鮮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從上世紀90年代起,河南省每年都將500至1000起案件通過下級法院報請上級法院指定到異地管轄,或通過適當調整審理級別,增強對起訴人訴權的保護。
但總體上說,這些指定或提級管轄案件數量少,不確定因素多,而且由于需要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程序繁雜。河南省每年實行異地和提級管轄的行政案件,僅占全年行政案件總量的3%至8%。而按照新的異地管轄規定,異地管轄不是由下級法院根據需要報請上級法院指定,而是通過確定管轄規則,由當事人直接根據規則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不僅簡化了程序、節約了訴訟成本,而且可以直接依靠規則擺脫地方干預。新的異地管轄規定實施后,異地管轄案件數量大幅上升。
第二,將過去的案件異地管轄由法院指定拓展到起訴人申請與法院指定相結合。河南省高院規定,除必須異地管轄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如果起訴人有正當理由,認為在當地難以公正審理,可以通過申請指定管轄,將案件指定到異地法院。賦予起訴人異地管轄請求權,是這次異地管轄司法改革的一個創新。
第三,將受理模式由過去的誰審理誰受理改變為一方審理、雙方受理。為給起訴人提供更多選擇和便利,這次改革規定,異地管轄的行政案件,起訴人既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到規定的異地法院起訴。到當地法院起訴的,當地法院受理后,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河南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明說,這些創新,不僅給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方便,帶來了更多公平,而且使法院擺脫了限制和束縛,把行政權力關進了“可靠的籠子”。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