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努力通過完善程序正義,避免了環保訴訟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擾,解決之前一些地方“環保法庭”無案可審的難題,環境公益訴訟將會打破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新《環保法》、《民事訴訟法》中的環境公益訴訟,做出了細化規定。
雖然是細化規定,但《解釋》卻不是為了限制,而體現了“寬松”“開門”原則,讓更多的公益組織能參與到環保公益訴訟中,投入“美麗中國”的事業中;這也符合《環保法》《民事訴訟法》兩部法律的修法初衷。
首先,《解釋》通過從寬解釋法律,進一步擴大了公益訴訟的大門。引入民間“活水”共同參與環境治理,這本身就是政府理念的巨大轉變。關于怎么樣的民間組織才能提起環保訴訟,之前在《環保法》修訂之時,有很大的爭議。最先,擬將訴訟主體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這就有壟斷之嫌;之后,放寬到“全國性社會組織”;之后,又從僅限于“國字號”的民間組織,擴大到“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組織。
這次《解釋》為了讓公益訴訟之門開得更大,將訴訟的主體界定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不要小看了這一個“等”字,這是一扇開放的大門,按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的解釋:專門加了個“等”字,今后新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就可以進一步拓寬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
一葉知秋,一字而見精神。最高法在這次《解釋》中,努力讓更多符合資質的民間組織,進入公益訴訟的競技臺,這是積極的司法態度。而據民政部門的統計,有700余家社會組織符合資質,可提起公益訴訟。如此,則環保春天可期。
其次,《解釋》通過完善程序正義,避免了環保訴訟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擾,解決之前一些地方“環保法庭”無案可審的難題。
《解釋》規定,環保公益訴訟原則應在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而以往此類案件只能在基層法院審理,又因為污染企業往往是當地納稅大戶,所以,訴訟就容易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擾。《解釋》還規定,經最高法院批準,省級高院可以確定部分中級法院專門受理第一審公益訴訟,此舉是為了解決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與保護的分散性之間的矛盾,克服地方保護主義。
環保訴訟是一條民間理性參與環保治理的可行路徑,民間有意愿,也有潛力參與環保監督。去年,江蘇泰興“12·19”公益訴訟案中,一審判決污染企業賠付1.6億元,創下我國環保公益訴訟之最;今年的1月1日,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針對福建南平市損壞林地的采礦主提起的訴訟,也得到受理。
環保中國,理當包括嚴格的行政管理和發達的民間維權。最高法的《解釋》在新《環保法》基礎上,進一步打開了中國公益訴訟之門,春天才剛剛開始。(徐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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