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的“N”個焦點疑問
國企、機關發放福利的邊界在哪里?在剛剛過去的中秋節,一些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乃至民企的福利問題成為熱議話題。
“新華視點”記者通過采訪各界人士,在梳理福利的歷史與現實中,試圖厘清這個長久以來似乎是“說不清”的問題。
關于福利的“N”個焦點疑問
中秋節當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177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件,其中多件違規發放職工福利案件引人注目:既有黨政機關發放實物月餅,更存在月餅券、購物券及公款旅游等多種“隱性待遇”。
既然享受月餅券、購物券及公款旅游這些以前多是“常規”項目的福利屬于違規,那么,福利的真正定義是什么?哪些福利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屬于違規呢?
——什么是福利?各類補貼以及實物或購物卡。
按照國稅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現有的福利費通常指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這就涵蓋了國有及民營各類企業的發實物及購物卡、消費券行為。一些事業單位也參照上述做法。
——福利是薪酬之外的“意外驚喜”嗎?2007年后規定福利屬于薪酬的一部分。
對于很多人來說,在工資之外收到福利的心理感受是很愉快的。不過,福利真的屬于工資外收入嗎?
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咨詢專家、復旦大學會計系主任李若山介紹,我國從財會準則、稅務條例到工會法規,對職工福利費列支、報銷及入賬均有明確規范。具體來說,2007年前,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可按照職工薪酬總額的14%計提一筆福利費,2007年起實施的新會計準則規定,福利費需視為薪酬的一部分,應按規定據實開支及納稅。
--民營企業隨意發放福利是否正當?有些是避稅行為。
在各種爭議中,多數人認為,民企的福利發放是市場化行為,且在明處,爭議不大,主要的爭議是針對公職人員的“隱性福利”。
不過,專家稱,由于福利費屬于職工薪酬這一會計科目,非國有企業也需向股東負責,受到會計準則約束。“新規取消了按標準提取,要求準確核算、單獨設賬,就是為了約束開支,避免繞過國家、股東監管變相取酬。”李若山說。
據了解,有些民企將應包含在薪酬以內的福利,另計入成本開支,既減少了計算所得稅的利潤額,又讓員工高興,結果卻導致稅收流失,涉嫌構成變相逃稅行為,一直是稅務部門打擊的重點。
--什么樣的福利不能發?娛樂、健身、購物、旅游等都在其列。
根據財政部2009年發布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企業財務通則》第46條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支出,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一是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二是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三是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四是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五是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此外,“超額”的福利費還須按規定納稅。全國稅務機關12366納稅服務熱線相關人員介紹,根據規定,福利費不超出工資薪酬總額14%的部分可稅前列支,超出部分還應納稅。
福利與腐敗的關聯有多緊?
既然有這么多規定,為什么長期以來很多人都認為福利是正當收入呢?復旦大學企業研究所所長張暉明說,計劃經濟歷史上,我國企業普遍實行低工資制,多種福利是與薪酬并行的分配制度。比如防暑降溫費、工會福利費,還列入規章保障用途,難以“一刀切”。
不過,雖然早在幾年前我國就明文規定福利的發放范圍,但記者調查發現,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企事業單位巧立多種名目,讓福利涵蓋內容遠超規定。
中部某大型國有上市公司總會計師透露,僅該企業的福利費就可列出7大類:節假日津貼、職工體檢培訓、企業年金類計劃、差旅通訊補助、下屬醫院開支、產品優惠體驗、工會活動,一家企業就有幾十種……
近年來,福利開支的“異化”更趨嚴重,福利與腐敗更發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
——虛列開支,套取資金。從中紀委通報來看,違規發福利的手段包括虛列支出、巧立名目發錢。比如,華潤集團就虛列“原材料費“,套取854萬元為職工發購物卡,航天科工集團下屬公司則利用假發票套取了300萬元福利開支。
——報銷腐敗,借機逃稅。“一些機關還頻頻被曝出借買月餅、洋酒開辦公用品發票,巧立開支報銷。”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賈紹華介紹,不把福利列入薪酬而是作為管理開支,其中的“門道”在于增加企業成本,減少所得稅稅基,實現不繳或少繳所得稅。
——采購紊亂,中飽私囊。以實物形式發放的福利采購“一進一出”缺乏監督,成為腐敗的高發區。“有的明明花了400萬元,發票就開成600萬元,已成為腐敗分子容易利用的盲區。”中國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說。
——標準自設,高低不均。部分福利還淪為高管“特供”。記者獲取的薪酬及繳存記錄顯示,以北京市屬一家非上市銀行為例,其支行副行長發放補充公積金作為福利開支后,個人每月繳存7678元,單位再繳存后達每月15356元--僅高管的一項福利費標準,就是同企業基層柜員的十余倍。
“隱性福利”過渡到“顯性現金薪酬”乃大勢所趨
“從根本上說,部分福利費是傳統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舊分配體制的一部分,本質是單位內小范圍的社會再分配。市場經濟、現代會計制度下,福利費需要更透明,改革方向之一就是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重。”李若山說。
專家認為,對于福利費現象,應加強會計法規和審計規范的落實力度:如果是借公款慷股東、國家之慨濫發,就是要作為反腐對象打擊;合法合規發放,也須經過許可程序及采購入賬規范,視為薪酬依法納稅。
“更重要的是,隱性的福利要公開化、顯性化,才能被有效監管。”高波認為,福利爭議的核心是利益分配能否“陽光化”。要消除的是特權性的福利,要規范的是不透明的福利,符合弱勢職工權益的扶持性分配要更重社會統籌。
事實上,福利費過渡到顯性現金薪酬是大勢所趨。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顯示,僅央企福利費支出水平不一,福利費高可占工資總額20%-30%,低則不足每年百元。福利費支付不合理,無疑擴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已明確,要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嚴格規范黨政機關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發放行為。財政部也要求,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嚴控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低價或免費使用。
李若山建議,改革職工福利費,一是要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加快貨幣化改革堵住采購腐敗;二是逐步規范混雜于福利費中的業務支出,加強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報銷管理;三是更重福利再分配中的均等化。“從過去以企業為主辦福利、自定福利水平的計劃經濟時代,逐步向社會福利水平的均等化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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