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打罵孩子往往被當做家事,公權力不干預,法律成空文。這與中國的傳統觀念和現行制度的不完善有關,而背后是國家責任的缺位。 (何籽/圖)
傳統觀念上,兒童問題一直被視為“家事”而非“國事”。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司法制度,撤銷、轉移監護權的法律成為“僵尸條文”。福建判例和即將出臺的四部門意見,意義不止在于激活一條法律,更重要的是再次提醒未成年人保護國家應負的重要責任。
一次多部門聯合帶有明顯行政色彩的行動,意外促成了撤銷監護權典型判例的誕生。判后政府不管,法官就不敢落槌。
“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門聯合制定的意見有望在年內出臺,如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將有規則可循。
“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這是國際準則。而我們的做法通常是批評父母。政府做得不是過多,而是太少。”
[2014]仙民特字第01號,這份被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的判決書,無意間創造了歷史。
在此案中,福建省仙游縣法院裁定剝奪了一位母親對親生兒子的監護人資格,將孩子從家暴陰影中解救出來,也讓塵封27年之久的監護權撤銷制度得以重見天日。
“福建的這個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則》第十八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為監護權轉移的司法實踐提供了一個探水經驗。”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說。
法條
《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監護權撤銷制度自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確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寫入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而司法實踐才剛剛開始。上述案例為福建省首例,也是目前國內公開資料中的唯一一例。
南方周末記者獲悉,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門起草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意見》,最快有望在年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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