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中國的反腐行動始終保持著高壓態勢。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強,接連幾位省部級干部因為涉及貪污問題被查處,提高了黨和政府的威信,贏得社會廣泛肯定和贊譽。
嚴厲打擊貪污腐化的同時,一個長期積累的難題需要引起重視,那就是打擊行賄犯罪“輕責化”現象。由于受到的約束和懲罰相對較輕,實踐中,行賄者往往是“出事前拼命腐蝕,出事后積極揭發,出獄了依然風光,拍屁股再找下家。”
行賄者得不到應受的懲罰,助長了行賄者投機違法心理,腐化了社會風氣,污染了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
造成這一現實的原因復雜,從法律規范方面觀察,中國相關法律配套不夠完善,實際操作中彈性較大,造成違法成本較低。以行賄發生較多的招投標領域為例,盡管《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詳細規定了串標處罰辦法,但是,就如何認定串標,卻缺乏明確規定,這就為人為操作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又如,對圍標串標情節嚴重的,要取消一年至兩年投標資格,但對何為“情節嚴重”卻沒有具體規定。諸如此類問題常常讓法律在執行中打了折扣。
還有,從法律規定上觀察,行賄罪封頂判罰是無期徒刑,但在實踐辦案中,由于行賄者常常是司法機關主要的突破口,為了有力地打擊貪污受賄犯罪,辦案機關時常爭取行賄者舉報,這導致在量刑上相對較輕。進一步放寬視野,則由于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健全,社會層面對于行賄者的約束和懲戒不足。
因此,加強對于行賄犯罪的打擊要兩手抓。一方面,加大執法力度,特別是對重點行業、重點環節、重點崗位加強監督,注重市場監管與現場稽查相結合,注重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的結合,完善監管主體信息共建平臺,整合信息監管資源,建立起執法聯席會議制度,讓行賄者無處藏身。同時,進一步完善行賄與受賄統籌查辦機制,做到同步查處,加強紀檢監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執法、行業主管部門協作配合,健全案件線索的移送,協查協辦聯動機制,努力營造攜手打擊行賄犯罪的環境。
另一方面,完善社會和行業的誠信約束機制,建立行賄檔案、不法企業黑名單等,通過降低信用評級、限制準入,甚至逐出市場等手段,加強對于行賄者的社會威懾力,杜絕劣幣驅逐良幣,讓行賄者一朝行賄,終生后悔。(文/李紹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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