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濱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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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依程度分三級 “打飛機”屬第二級 法律對色情服務定義有滯后性應與時俱進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廣東佛山一理發店店主因雇請按摩女提供名為“打飛機”的手淫色情服務被檢方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犯組織賣淫罪判刑。被告人上訴后,檢方又以“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為由撤回起訴,在社會上引發熱議。
但據媒體報道,在北京、南京、廣西等地的司法實踐中,均有不少經營者被判刑的案例。那么,提供手淫服務到底算不算組織賣淫?是否應當入罪?
廣東省高院2007年對有關介紹、容留婦女賣淫案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稱,介紹、容留婦女為他人提供手淫服務的行為,不屬于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近日,廣東省高院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解釋:“但是,此類行為明顯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此類行為是否作為犯罪及如何處理,應由立法機關和司法解釋部門予以明確。”
然而,在北京、南京等部分地區,警方都將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務認定為提供賣淫嫖娼行為。依據是公安部2001年發出的《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都屬于賣淫嫖娼行為。”
對此,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教授認為,近年來,提供色情服務的種類越來越多,賣淫的含義也隨之擴大。廣東省高院作出的認定,是嚴格遵守刑法里對賣淫的定義,即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和類似性交的行為。類似性交是指肛交、口交等狹義的性行為。而公安機關對賣淫的定義是在治安處罰層面上的,兩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刑事處罰,后者是行政處罰。
專家:不可能所有不法性行為都入罪
那么,根據廣東省高院的解釋,手淫服務不入罪是否等同于提供此類色情服務便合法化了?徐松林表示,這樣的理解有失偏頗。違法與犯罪是不同層次的概念,違法并不等于犯罪。刑法打擊的是危害最為嚴重的性交易行為,這種范圍不能隨意擴大,因為刑法的基本理念是謙抑,“罪刑法定”,法律無規定就不為罪。
但這并不意味著,提供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務不是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性學會副會長、《人之初》雜志社社長黃效德告訴記者,從性學角度廣泛地看,按照性欲滿足程度可把性行為分為三類:一是狹義的性交行為;二是接吻、擁抱、手淫等邊緣性性行為;三是通過眼神等表達愛慕的類性行為。不可能將所有的不法性行為都歸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范疇。
另一面:地下色情服務擴張
徐松林等法學專家認為,由于法律具有滯后性,1997年出臺新刑法時,尚未出現“打飛機”等色情服務,因此沒有明確規定。但隨著這類問題越來越多,立法機關和司法解釋部門應該跟上社會發展的節奏,對這些行為是否應當入罪進行明確界定。
此外,這場由提供手淫服務是否入罪引發的法律討論,也暴露出國內地下性產業的新問題。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魯英告訴記者,無論是高檔場所,還是街邊小店,都提供此類色情服務。有關部門應該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對按摩師實行上崗證管理,公安部門也要嚴格執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不法人員。
中山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裴諭新認為,當前的討論體現了社會進步。地下色情服務的擴張,不是僅靠法律就能解決的問題,也是一個必須正視的社會管理問題。外來務工者等群體的性需求怎樣解決?賣淫嫖娼導致的性病、艾滋病傳播怎樣防范?由此延伸出來的問題都值得進行嚴肅探討。
新華社 記者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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