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昨日,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中消協聯合北京等全國副省級以上消協共同點評蘋果產品,直指其維修中暴露出更換強制留舊件、數據損失不負責、換件欺騙客戶、檢測不出報告等10大問題。
蘋果公司“屢教不改”
這是自去年以來,中消協第3次炮轟蘋果售后服務。前兩次,中消協點評蘋果維修條款中的霸王條款,并向蘋果公司遞交勸諭函,希望盡快修改涉評條款,妥善解決消費者投訴。中消協負責人介紹,距第2次點評的發布過去半年有余,“蘋果公司一直沒有正式回應,涉評的大部分問題也沒有改正,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仍在持續”。
每天平均收到6條投訴
據不完全統計,2012年各地消協共受理蘋果公司產品投訴2170件,其中涉及售后服務的投訴占25.6%,高出家電全行業平均水平7個百分點。
此次點評中,消協認為蘋果售后維修服務突出體現在10類問題上,包括部分經銷商、維修點更換強制留舊件、擅自更換好部件、維修損壞多敷衍、單方判斷拒維修、數據損失不負責、維修換新爭議大、履行義務不充分、換件欺詐騙客戶、檢測維修不出報告、修理拖延時間長。
希望立法機關行政部門介入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蔣蘇華認為,面對蘋果公司這樣的跨國企業,在現行訴訟法律制度下,群體性的蘋果消費者難以進行集體抱團維權,而單個消費者又受限于維權所需的法律技能與成本,建議立法加重違法者的違法責任與成本,提高處罰額度。
中消協表示,將就此次蘋果產品投訴及點評情況向有關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反映,希望予以關注推動問題解決。
【十大問題】
1 更換零件強制保留
問題:消費者白先生在蘋果維修點付費修理屏幕,同時更換屏幕主板、電池,要求退還更換下的舊件被拒絕。
蘋果公司的理由是《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4條:“蘋果將保留被更換的零件或產品作為其財產。”
點評:消費者購買蘋果產品后,對所購產品及其零配件、部件擁有所有權。
蘋果公司不能借提供維修服務之機,強制將消費者的財產據為己有,可與消費者協商折價回購。
2 維修損壞撇清責任
問題:消費者吳先生買的蘋果手機在蘋果授權維修商處多次更換主板套件,更換后的手機按鍵松動,還出現了SIM卡槽變形情況,但拒絕維修。投訴后,得到的答復是,根據《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規定,“蘋果的責任僅限于受損產品的維修或更換費用”。
點評:對因維修、保管不當造成的侵權和違約,經營者應承擔民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維修、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蘋果公司的規定模糊了維修中使用零部件的具體情況,使蘋果公司可以隨意處置,從中漁利。
3 數據損失概不負責
問題:消費者趙女士的蘋果手機送修,維修人員不慎將手機內資料丟失,趙女士自行聯系數據恢復機構,花費5000元,蘋果拒絕承擔費用。《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規定,“因維修而導致任何其他損害或損失……蘋果的責任僅限于受損產品的維修或更換費用”。
點評:對維修可能導致程序或數據損失的問題,應向消費者明確告知,未盡到通知、協助、保密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失,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賠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被損壞產品價值、已支付的修理費、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
4 擅自更換完好零件
問題:消費者萬先生的蘋果手機揚聲器沒聲音,到蘋果服務商處維修不但沒修好,原有的一些好零件反而被換了。蘋果的理由是,《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規定,保修期外“可使用新的零件或產品,或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產品”。
點評:蘋果維修商在維修前應明確告知消費者維修內容、方式、價格、使用零部件情況等真實信息,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進行維修。如換原有部件,應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更換后的產品質量應不低于原有水平。
5 單方判斷拒絕維修
問題:消費者林女士的蘋果手機使用后無法開機,送到蘋果檢測點檢測,對方稱“程序未經授權改裝”不予保修。《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2條規定,如因“非原裝零件故障或因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導致產品損害需維修,蘋果公司有權不予維修并退還產品。
點評:如由于所謂的“濫用、誤用或其他原因”拒絕維修,蘋果維修商應舉證證明,否則單方主張無效。此外經營者沒履行應盡的告知、說明、警示義務,造成消費者誤用并致產品損害的,經營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6 檢測故障不出報告
問題:一消費者的蘋果手機購買15日內出現質量問題,蘋果服務商檢測后認為確有故障,但不予出具檢測報告。
點評:維修服務中,經營者應告知消費者送修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如何修理等真實信息,檢測報告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消費者有權查閱、復印。經營者應按規定提供維修憑證、維修記錄、服務單據。
7 擅自拖延維修時間
問題:消費者吳先生所購的蘋果手機,使用半個月后短信和游戲無聲音,報修2個月后去取,維修方稱還要1個月時間。
點評: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應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8 不保原裝欺騙客戶
問題:消費者寧先生手機屏幕裂縫,支付原裝屏幕價格更換屏幕,更換后發現屏幕效果差。事后,維修人員稱不保證是原裝屏。
點評:《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9 整體換新爭議頗大
問題:一位消費者的蘋果手機按鍵不靈,若單修按鍵不屬保修范圍,需收費。保修則須除后蓋外整個換掉,且換的是翻新手機。蘋果公司稱是售后維修采取“整體換新”。
點評:“整體換新”使消費者在三包期外多掏了本不應承擔的維修費;在三包期內如需更換整機,依法必須是新機。蘋果公司做法模糊了整體換新與換貨區別。
10 擅自縮短三包期限
問題:一消費者購買的MacBook Air筆記本電腦,維修時被告知主板只保修1年。
根據我國《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筆記本微型機的主板屬于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為兩年。
點評:蘋果公司擅自縮短三包期限,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記者 廖愛玲 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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