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工作人員在江蘇南通一4S店為被召回的豐田RAV4進行檢查。
新京報訊 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拒不召回問題車輛……明年1月1日起,此類行為的處罰額度,將從目前的上限3萬元,提至“貨值金額10%”,乃至吊銷違規方許可。昨日,我國首部“汽車召回”法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此前最高處罰僅3萬元
此前,我國汽車召回的管理規范,僅有一部部門規章——2004年版《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近年來,針對汽車召回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國務院法制辦、質檢總局負責人就《條例》答記者問時表示,《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
條例大幅提高處罰力度
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或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或生產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針對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等嚴重違法行為,條例規定對生產者處以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對比《規定》,《條例》已上升為行政法規,明確了召回程序、監管單位,并大幅提高了處罰力度。(記者王姝)
解讀
1哪些汽車該召回?
同批產品存共性缺陷
哪些車應該被召回?《條例》明確,“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意即同一批次、同一型號、同一類別的汽車產品,如果具有共性缺陷,這一缺陷不符合國標、行標,或者會對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危險,那么就應被召回。
2由誰發起汽車召回?
召回條件由質監部門審核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也就是說,消費者維權途徑還是投訴。至于“缺陷”是否符合召回條件,則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審核。
3誰負責召回汽車?
進口車歸進口商負責
《條例》明確了召回程序中,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汽車廠商、經銷商的三方權責。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應通知生產商調查分析。生產商如果沒有及時展開調查,那么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直接介入。
“缺陷”查證后,生產者負責召回全部問題產品。否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責令召回?!稐l例》強調,“生產者召回缺陷汽車產品后,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例如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等。
至于進口車,《條例》明確,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進口商負責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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