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在精神病院的3天經歷,王丹(化名)至今心悸。
“不可以隨便走動,走路被架著胳膊,上廁所要報告,護士站在對面看著。”王丹對《望東方周刊》描述,24小時被監視,“每天9點到次日5點強制睡眠,睡不著不可以,坐起來不可以。”
王丹向本刊記者講述這些的時候,語言流利,邏輯清晰。而她遭遇這段意外僅僅是因為與父母在選擇戀愛對象問題上有分歧。父母覺得王丹從以前乖巧聽話變得非常叛逆,感到無法理解,認為她精神出現了問題。
2012年6月5日晚上6點左右,王丹與男朋友下班回家,看見從老家趕來的父母等在自家樓下。“之前和父母有過沖突,不大愉快,所以我們沒打招呼就直接回住處了。”王丹說,十多分鐘后聽到敲門聲,“我沒有開門,過了一會就聽到撬鎖聲,門被撬開后,父母帶著4個陌生人進來,強行把我帶走,說要帶我去精神病醫院檢查。”
“我后來得知,那4個陌生人是父母在精神病醫院外認識的‘醫托’,他們的職業是幫助‘患者’的近親屬將不愿意就診的‘精神病人’以綁架的方式強行帶到醫院。那天我被弄到醫院辦完手續后,就被強行帶到了病房。”王丹說,在病房門口,醫生將她的手機、手表和首飾全部取下,給她換上了病服。
王丹不是被親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的首例或特例。在“深圳鄒宜均案”、“廣州何錦榮案”、“南通朱金紅案”和“福建邵武陳國明案”等見諸報端并引發社會爭議的事件中,當事人都是因家庭糾紛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強制就診的。
此外,因其他形形色色理由“被精神病”的案例也不鮮見。2011年4月武鋼職工徐武因上訪而“被精神病”,湖北省十堰市網友彭寶泉因拍攝了上訪照片被當地派出所送進精神病醫院,河南漯河市農民徐林東因幫助殘疾人狀告鎮政府而被送進精神病醫院,6年半里被捆綁48次、電擊54次……
基于此,自2011年6月10日《精神衛生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開始,法律能否杜絕“被精神病”現象就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從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首次審議《草案》后形成的一審稿,到2012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二次審議之后的二審稿,針對非自愿住院治療、親屬送治權、精神障礙鑒定等均有部分修改和完善,而個別條款目前仍然存在被濫用的隱患和不夠細化的尷尬。
比如關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界定,目前法律層面還不明晰,從2012年8月15日上海市衛生局印發的《精神疾病防治服務規范(2012年版)》中可見一斑。該規范指出,上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將對轄區內連續居住半年及以上者,開展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調查。而一份名為《行為異常人員線索調查問題清單》的調查問卷表明,“無故不上學、不上班、不出家門、不和任何人接觸”等行為異常人員將成為上海市社區開展疑似精神病患調查的線索。
“非自愿住院治療”標準的進步與局限
在什么情況下能將他人強制送往精神病院診斷和住院呢?這一直是精神衛生立法進程中被關注的焦點之一。對此,從《草案》征求意見稿、一審稿到二審稿,有部分修改,也尚存爭議點。
關于非自愿診斷的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第27條曾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在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于“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并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
對于上述界定,社會輿論的擔憂是“擾亂公共秩序”有被濫用的風險。越級上訪、投訴檢舉不實、網絡不當言論等行為有可能被視為擾亂公共秩序。爭議之下,《草案》一審稿將“擾亂公共秩序”刪除。
此外,一審稿還在征求意見稿中對“非自愿住院治療”標準又做了細化。
《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第27條規定,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愿住院醫療。
一審稿改為:“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療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而“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療”的規定又引發了質疑,這個實體條件被認為擴大了醫生的權力,存在醫生權力濫用風險,故二審稿將此項刪除。
“這是個很大的進步。意味著醫院不得再以此作為理由強制‘患者’住院。是否非自愿住院治療不再由醫學標準決定,而由法律上的實體標準來決定。”長期致力于推動精神衛生立法的公益律師黃雪濤對《望東方周刊》說。
但在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戴慶康看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療”作為非自愿住院的實體條件之一,是有合理性的。
“這有國際法根據。聯合國《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第16條b款規定:‘判斷力受到損害的精神病人,不接受入院或留醫可能導致其病情的嚴重惡化,或無法給予根據限制性最少的治療方法原則,只有住入精神病院才可給予的治療,可以非自愿住院。’”戴慶康對《望東方周刊》說,至于在實踐中此條件可能被濫用的問題,“應通過完善患者的救濟權利來防止,如異議權、復診、鑒定、訴訟、賠償等,因為其他情形也同樣可能會被濫用。”
“我認為,非自愿住院的實體標準的真正問題是,如何界定‘傷害自身的危險’或‘危害他人的危險’。”戴慶康說,危險只是一種可能性,傷害或危害尚未實際發生。
“這種可能性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才可以剝奪或限制自由?這需要法律明確的。”戴慶康說,“從國際公約規定及各國實踐來看,這種危險必須是即時會發生的,或明顯的,或有充分證據證明的。”
黃雪濤認為,目前確立的危險性原則符合現代法治理念,“是精神衛生法最為關鍵的進步點”,“但‘危險性’的細化需要我們進一步討論,直到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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