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征收的第47條,或成為即將修訂完成的《土地管理法》唯一有重大變動的條文。
這份已歷經多年修訂但進展艱難的法律或在今年年內有定論,伴隨而來的是大幅縮減的修訂內容。
征地制度改革,幾乎成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法的唯一重點,與之同步完成的,還有高層明確要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
不過,征地制度改革或許只是未來土地改革序幕拉開的前奏而已。近半年來,由相關部委或官方智囊機構組織的與土地改革有關的座談和內部討論密度已超過了以往。
“他們找你談,本身就是一種態度。”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對本報記者表示。黃小虎曾參加過其中的一些討論。
而在修法、座談的同時,國土資源部也在督促地方土地部門依照國務院的要求,在年底之前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頒證工作。在一些專家眼中,完成農地確權將是進一步推進上述改革的基礎所在。
修法第47條
在即將修訂完成的《土地管理法》中,外界更為關注的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及續期、宅基地權利、土地交易、承包經營權流轉等等問題,或許均將不會涉及。嚴格來說,唯一重要的修訂內容將僅限于原《土地管理法》的第47條,亦即關于土地征收的一些條文。
事實上,如果不是本屆政府對征地制度改革立下的承諾,《土地管理法》的修訂或許要等待更長的時間。
在2012年年初,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曾表示在本屆政府任期內一定要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并要求國土資源部在6月底前拿出《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地條例》)。
但問題很快出現,由于《征地條例》所制定的一些新內容已突破了現有《土地管理法》的框架,假如單獨頒布,必然遭遇“與上位法沖突”的尷尬。因此只能在《土地管理法》完成修訂頒布實施之后,方才能夠作為配套法規頒布實施。
在今年春節之后,國土資源部就拿出了縮小《土地管理法》修訂范圍的方案,以期優先進行征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完成政府承諾。
新的方案宣稱將緊緊圍繞征地制度改革,重點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解決被征地農民發展權問題。而在《土地管理法》主要圍繞第47條修訂完成的同時,《征地條例》也將由國土資源部牽頭起草,目前該法規的條文已基本成型。
而相比之前的條文,新47條的變化主要包括兩大塊內容,征地補償的結構以及征地范圍。
本報從多方獲悉,針對農民的財產性補償與安置補償在新的方案中已被分開處理。如果今后嚴格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來實施,那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民獲得的補償都將大幅提升。
而在征地范圍方面,“城建開發”將會成為新的征地條目。“不可能完全局限按公益性來劃征地范圍,還是要充分考慮到工業化城市化發展的需要。”有官員這樣稱。
大土改序幕拉開
盡管目前土地制度的改革暫時局限于征地制度之上,但更大范圍的討論實際已經展開。
今年七八月間,相關部委便組織土地制度方面的專家學者進行了相關的座談和內部討論。黃小虎認為,這些座談召開本身就代表著土地制度大改革可能開啟的信號,但他拒絕向記者透露更多的會議內容。
另一些知情人士則認為,未來土地管理制度的方向可能將朝著“用途管理”的方向偏移,即依靠國土規劃,對土地的用途進行控制,而對具體的使用指標相對放寬。
在當前體制下,主管部委國土資源部主要通過指標控制,以及對指標的審批權來進行全國的土地管理。每年國土資源部將制訂土地使用計劃,并將建設用地指標下發各省份,由各省份再放地市分配,并對不在土地使用計劃之內的違法用地進行督查和問責。
不過即便在國土資源部內,也有官員對當前體制存在的問題直言不諱。“現在我們在執行過程中,土地利用規劃是彈性的,但用地計劃指標卻是剛性的。結果經常為了適應剛性的指標,將土地利用規劃調來調去。”這位官員認為,土地利用規劃制訂應有科學嚴謹性,更應該扮演剛性角色,相反,地方應該有一些自主調節計劃用地的權利才合理。國土資源部應該放開計劃指標的彈性。
而對于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及續期、宅基地權利、土地交易、承包經營權流轉等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該官員坦承,這些改革及利益群體太多,改革成本較大,可能不會在短期內有所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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