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底,網絡上盛傳“芙蓉姐姐不敵小三離婚六年,獨自撫養孩子”。之后,芙蓉姐姐接受了媒體的采訪,她承認了自己未婚生子遭男友拋棄的事實。
姑且不論芙蓉姐姐的感情經歷是否真實,僅在我的律師執業過程中,遇到的像芙蓉姐姐類似的事情比比皆是,有的比芙蓉姐姐的事情還要曲折復雜。
無財產糾紛的“婚姻”
芙蓉姐姐向媒體透露,自己當年和芙蓉姐夫在一起時并沒領結婚證,“因為當時過于受關注,他只好給我手寫了一份婚書,沒敢去公開場合領證”。不過,在芙蓉姐姐看來,“沒結婚勝似結婚,該有的什么都有了,只是差一紙官方證明”。沒想到,令芙蓉姐姐如此看好的“婚姻”卻沒有維持多久。
既然是人,就免不了涉及情感;而一旦涉及情感,就會讓人感覺這是最復雜最無規則可循的事情。其實,我國的《婚姻法》已經為情感問題給出了一個最最底線的規則。雖然這個底線規則在我們真實的生活中時時會感覺具有不確定性,但至少在情感問題上發生糾紛的時候,我們可以有書拿來翻、有理拿來講。
通過芙蓉姐姐的“婚姻”,我們來談一談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雖然這句話讀起來有點兒拗口,但是,根據中國的法律,這樣的邏輯是存在的。
我國的《婚姻法》經歷了1950年、1980年和2001年三個階段。關于結婚的基本原則,一直就是以登記為準。那么,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婚姻是否有效呢?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對這樣的情感事件給出一個規則:有條件的承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的規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的,就構成事實婚姻。當然,男女雙方必須沒有不適合結婚的遺傳性疾病,兩人在一起生活也是自愿的,不是包辦的或者他人強迫的。雙方在一起生活形成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今后發生離婚、繼承時,均可以配偶身份要求獲得相應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與“事實婚姻”并行的還有一個詞叫“非婚同居”。這個詞已經非常明確地傳達了一個信息,雖然男女兩人生活在一起,但并未形成“事實婚姻”,只是同居關系。芙蓉姐姐就是一個活生生的“非婚同居”的例子?!笆聦嵒橐觥钡牡谝灰褪?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因此,目前能找到的“事實婚姻”的例子,都是必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滿22歲、女滿20歲的人了。芙蓉姐姐與芙蓉姐夫的同居時間應該是在2000年以后。如此一來,無論他們之間發生了什么樣的實質關系,包括生孩子,法律都無法承認他們的“婚姻”,而只能歸為“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與事實婚姻最大的區別,首先是從名稱上區別開來,一個是“同居”,另一個是“婚姻”。其次是從后果上區分。事實婚姻的后果,上面已經講到,同居在一起的兩個人形成的是配偶關系,財產關系適用夫妻關系,在事實婚姻期間出生的孩子法律當然推定為婚生子女。非婚同居的后果,就是無論何時,兩個人永遠是個體關系,不是配偶關系;從財產關系上來講,你掙的就是你的,我掙的就是我的,雖然錢放在一起了,但是只要能分得清,就必須分清。比如說,芙蓉姐姐與芙蓉姐夫是非婚同居,分手時即使芙蓉姐姐有百萬元資產,芙蓉姐夫只能望錢興嘆。而如果芙蓉姐姐與芙蓉姐夫是事實婚姻,無論是誰掙的錢,只要沒有簽訂婚內財產約定,就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分手時必須在兩人之間進行分割。別說芙蓉姐姐擁有的百萬元資產了,即使是在分手前簽訂的將來收益百萬元的合同,芙蓉姐夫也可以要求分割這個未來可以收到的錢財,因為它屬于夫妻共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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