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下旬,距15名學者將一份《盡快啟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議書》寄往全國人大已過去一個多月。建議書的發起者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告訴記者,“全國人大已將其中的意見向高層反映,但目前未見啟動修法程序”。
建議書矛頭之一即是社會撫養費制度,“取消或廢除社會撫養費制度,不僅體現了對生育權作為基本人權的保護,還能避免現行社會撫養費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現象。”
“在有的地方,社會撫養費是鄉鎮財政收入中的大頭”,河北東部某縣一名鎮財政所長7月底對本報稱。在這個礦產資源豐富的鄉鎮,每年征收的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返還鎮財政所40%,共計幾十萬元。
這筆返還款用于該鎮計生辦工作經費,或對計劃生育光榮戶進行獎勵,“但有的鄉鎮會挪用做招待費或政府辦公費”。
在實際運轉過程中,由于缺乏規范,社會撫養費在基層政府變形手法不斷。諸如基層計生部門挪用撫養費,填充鄉鎮財政,甚至以入賬、不入賬形式貪污;還有一些計生人員利用撫養費尋租。
貪腐及尋租
由于監管不力,社會撫養費征收,偶見貪腐和尋租。
據貴州省從江縣法院判決書顯示,從江縣一名鄉計生辦主任在不到兩年時間內,利用辦準生證及為他人減免社會撫養費的便利,收取好處費近萬元。
在一些基層計生辦職務人員中,則出現將收取的社會撫養費,以不入賬或少入賬形式貪污的司法案例。
判 決書稱,2010年,原鄭州市惠濟區計生委副主任李喜鳳被訴貪污社會撫養費26.7萬元。但其辯稱,“其中5.7萬元作為獎金發給了村婦女主任,7.6萬 元被領導拿走,其余的,有給領導送禮的,有招待領導花了,還有一些在工作中花了。”這些款項中,有的有票據,沒有票據的被李喜鳳記在了本子上。
李喜鳳最終被認定貪污社會撫養費近14萬元,包括其不再負責收取社會撫養費后又交到她手里的“既交不上去,也退不回去”的6.6萬元。
在實踐中,一些地區還將社會撫養費和家庭收入掛鉤,導致富人多交撫養費。上述計生工作人員直言,“國家對每個新生兒的社會投入相對平等,以家庭收入情況確定征收標準,明顯與社會撫養費的本質相背”。
由此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漏洞可見一斑。
為了規避征收社會撫養費過程中的貪腐行為,一些新招開始采用。“鎮計生辦并不直接收錢,而是由超生戶繳到縣財政的專門賬號中,再憑銀行收條到計生辦領取發票”,江西省宜春市一名鄉鎮計生辦工作人員介紹。
但類似舉措并未普及,同屬宜春市另一縣的計生委工作人員告訴本報,當地超生戶仍將社會撫養費交到鄉鎮計生辦,“很多農民都不懂去銀行存錢”。
“市級、省級計生委有審查社會撫養費的權力,但現實中根本查不過來”,一名南方某省人口與計生委工作人員坦言。
此外,社會撫養費 “罰款”意味濃厚。除超生外,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未經審批再生育、不夠間隔期再生育等行為,也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然而實際上,這些程序違法的生育并未導致實際生育數量增多,也沒有帶來社會投入的增加”,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層計生工作人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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