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的出現和大量存在,有著復雜的社會原因。不可否認,小產權房經營者存在違法,但是,這類行為適不適合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判刑?
貴州甕安的小產權房經營者劉文軍就“被《刑法》找上門來了”,他一審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對這類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法給出了答案——針對貴州高院“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最高法2011年向全國各地高院下發通知,認為“不宜以犯罪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然而,劉文軍二審仍被判犯非法經營罪,只是,3年實刑被改判為緩刑。近日,他正委托律師向貴州高院提出申訴。
當前,在全國治理小產權房背景下,部分地方對小產權房經營者以“非法經營罪”治罪的情況,引起部分法律學者擔憂。
“聯合建房”模式
劉文軍的命運轉折出現在2009年7月16日。
當晚9時許,甕安縣公安局民警來到他位于縣城雍陽鎮的家中,等他回家時,亮出搜查令,搜查房屋買賣合同。半個月后的8月3日,甕安舉行依法打擊非法經營房地產專項行動動員大會,這是一個公捕大會,劉文軍在犯罪嫌疑人中排第一個。
2000年以前,劉文軍的家還在甕安縣中坪鎮大坪村。隨后,劉文軍接手了雍陽鎮東村村民張廷開的房屋建設。張廷開的家人告訴記者,當時,因為自家房屋已有五六十年歷史,破爛不堪且無錢修建,后來,交由劉文軍出資,批建4層,最后,房屋修了4層8套,張家分得其中4套,另外4套由張文軍出售,抵扣工程款。
劉文軍由此開始修建小產權房。截至2009年案發,他8年中修建了14棟房屋,運作模式幾乎一致:由擁有宅基地或責任地的村民辦理建房手續,劉文軍出資修建——一般都會超層,比如批建4層實建7層——房屋建好后,當事村民獲得數套房屋,其余房屋由劉文軍出售。
劉文軍說,當時,為了搞好農村建設,鎮里和村里甚至鼓勵他這樣建房子,因此,他還多次獲得榮譽、表揚。2004年,甕安縣18個建筑老板一度成立了雍陽鎮東村建筑協會,劉文軍被推舉為會長。
時任雍陽鎮東村村主任唐慶富介紹,東村土地早在1990年代初就被征收了大部分,當時征收價格很低,不少村民失去土地后,靠做小買賣營生,生活比較困難,居住條件也不好,村里為了改善村民居住條件,幫助部分村民報批了建房手續,但是,建房的錢由村民自己想辦法,于是,很多村民就找到像劉文軍這樣的建筑老板出資建房。唐慶富說,當時村里的一個附帶條件是,建房的老板必須把周邊道路等公共設施建好。
這種“聯合建房”模式受到村民普遍歡迎。唐慶富說,村民求之不得,一來自己只出地,不出資,二來可以分得幾套房屋,除自住外,其余出租,增加收入。
唐慶富本人一塊宅基地上的房屋就是劉文軍出資建的,他自己分到了兩套房子,其余11套由劉文軍自行出售,價格500-700元/平方米之間,比商品房低很多。
非法經營罪?
在甕安縣城,這種“聯合建房”模式建成的小產權房比較多。劉文軍等人因無房地產開發商資質,被政府部門稱作“黑房開”。
2008年“6·28事件”發生后,甕安面臨社會治理問題。主政者認為,違法建設和非法經營房地產活動猖獗,成為制約城鎮建設健康發展的重大隱患,“如果不妥善處理違法建設問題,嚴厲打擊極少數非法經營房地產的違法犯罪分子,極有可能引發比‘6·28事件’還要嚴重的群體性事件。”
對于這類違法活動,當地要求“打擊少數、教育多數”,采取“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強力推進”方式進行。
2009年7月16日起,甕安開展“打擊非法經營房地產和違法建設”專項行動,逮捕68名“黑房開”。警方稱,這68人涉及違法建筑商住樓1485套,約13萬平方米,交易金額約7000萬元,非法盈利670萬元。
劉文軍稱,大部分小產權房都是當年建筑協會這些人建的。因為違規超層建設,且無售房資質,劉文軍承認這是一種違法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等行政法律法規”。但他說,自己沒有想到的是,《刑法》找上門來了,“我們被指控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據記者了解,甕安開展專項行動之后,商品房價格上漲比較快,從每平方米1680元漲到2500元,現在,縣城中心地帶,房價突破每平方米3000元。
甕安縣相關知情者提供的會議紀要顯示,2010年8月13日,甕安縣委常委會專題會議提到:關于楊凡、劉文軍等人非法經營房地產行為,縣委政法委要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盡快進入司法程序,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追繳非法所得。
這次會議召開6天后,已取保在家近4個月的劉文軍被警方執行逮捕。隨后,檢方以非法經營罪起訴。
法庭上,劉文軍等4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成為案件爭議的核心。劉文軍的辯護律師周立新認為,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小產權房刑責,于法無據,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
這一意見沒被法庭采納。
2010年9月21日,劉文軍等4名被告人被甕安縣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劉文軍被判有期徒刑3年,同案的楊順忠及劉文軍的女婿李報順、兒子劉盛達三人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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