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一則題為《云南晉寧系列殺人案:公安部督辦,副縣長、公安局長被免職》的新聞,把“公安部掛牌督辦”五個大字印入了人們的腦海。
什么案件才符合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標準?這類案件,本身有哪些特性?公安部如何監督掛牌案件的偵破?經過記者整理搜集,可將以上疑問進行一一解答。
其實簡單的說,“掛牌督辦”是督辦案件的一種特殊方式,指的是上級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社會公示等辦法,督促限期完成對重點案件的查處和整改任務。
同近些年的案件可以看出來,打黑除惡是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宗旨。
近年來,在公安部、各地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下,一起起公安部掛牌督辦涉黑案件相繼成功告破,以北京市通州區房廣成,遼寧省宋鵬飛、任世偉、郝萬春,黑龍江省綏化市陸寶義,河南省南陽市白玉崗,廣東省陽江市林國欽、許建強,吉林省通化市王平,河北省邯鄲市李發林,廣東省廣州市李振剛等為首的一批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徹底摧毀,沉重打擊了黑惡犯罪的囂張氣焰。同時,每攻克一起公安部掛牌督辦涉黑案件,都破獲幾十起甚至上百起刑事案件,當地的治安秩序明顯好轉,“110”報警量大幅減少,群眾安全感明顯提升。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近年來的成功實踐充分證明,掛牌督辦制度在重大、疑難、復雜涉黑案件的偵辦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動了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深入開展。
據了解,正是為了推動重大涉黑案件的辦理,公安部才建立了掛牌督辦制度。
據統計,到2011年底,公安部先后掛牌督辦過410起重大涉黑案件。這些掛牌督辦案件中有372起移送起訴,提起公訴342起,一審判決329起,生效判決293起。
2012年以來,轟動全國的“毒膠囊案”、“昆明晉寧縣系列殺人案”快速告破,都離不開“公安部督辦”。
標準:特別重特大,社會影響大,按照程序申報的案件
上個月經中央電視臺連續報道了“毒膠囊”事件,在全社會引起廣泛關注。公安部遂即召開視頻會議,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嚴密排查、嚴厲打擊“毒膠囊”犯罪。
此外,2006年11月,被懸賞10萬元通緝的公安部A級通緝嫌犯董文語在浙江金華、福建福鼎和江西上饒等地連續入室搶劫強奸殺人,犯下六條命案。6月11日,公安部將此案列為公安部2006年第13起督辦案件。7月6日和7月12日,公安部連續兩次懸賞10萬元,發布對犯罪嫌疑人董文語的A級通緝令。
在此之前的 2011年4月,經過長達4個多月的偵查工作,長沙市公安局摧毀了一個以盧軍岳、傅利杰等為首的特大傳銷團伙,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79名,摧毀傳銷窩點351個,收繳銀行卡157張,暫扣涉案車輛10臺,初步查證涉案金額約1.5億元,成功破獲公安部督辦的“11.13”組織、領導傳銷專案。
綜合以上案件的特征,一個案件要進入公安部掛牌督辦,大致有三條途徑。
其一,是特別重特大案件。各地發生的重特大案件,一般在兩個小時內就會通過電話等形式報告到公安部,隨后會補充相關的文字材料。公安部在接到報告后,根據案情嚴重程度,隨時可對案件進行掛牌督辦。
其二,是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由于現在網絡信息量非常大,公安部也會從網絡等各個方面來確定或選擇督辦案件。
其三,是按照程序申報的案件。申報的案件一般會經過省市各級公安機關的篩選和甄別?;A公安機關在遇到一些難度比較大,需要上級支持和督辦的案件,就會按照程序向上級申報,“成為公安部進行督辦案件”。
據知情人士透露,要想成為公安部的掛牌督辦案件,“領導的重視和批示是至關重要的”。
但是,掛牌督辦的案件如果到時間不能夠辦理好督辦案件是要問責的。其目的是想方設法提高對案件的重視程度,其根本目的還是要解決問題、辦成事情。掛牌督辦的案件一般都是在一定的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督辦特征一:條塊合作 嚴密監控
對于重大案件的偵破,力量不開公安部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
公安部于2010年發出全國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第8批涉黑案件掛牌督辦通知,對涉及全國22個省、區、市的52起重大涉黑案件掛牌督辦。
公安部當時就明確要求,對掛牌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各省級公安機關領導和地市級公安機關一把手要親自擔任偵查破案責任人。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組織優勢警力,采取下打一級、異地用警等措施,切實加大偵辦力度,及時解決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及檢察機關協作,深挖“保護傘”,確保除惡務盡。要依法查處全部涉黑資產,徹底摧毀其經濟基礎。
對掛牌督辦案件,公安部將派員督導,跟蹤督辦,并給予專家、技術、經費等方面的支持。
督辦特征二:限時限人辦理
據其介紹,不僅僅是“涉黑”案件才會掛牌督辦,打拐、涉槍、命案、重大經濟犯罪等都有可能被公安部掛牌督辦。
這些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翟金鵬看來并不神秘。
翟金鵬認為,對基層公安機關來說,辦理此類案件不僅是一種考驗,也是一種挑戰。尤其是如何證明其是“黑老大”,并有固定的組織、固定的成員等。
公安部明確要求,對掛牌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各省級公安機關領導和地市級公安機關“一把手”要親自擔任偵查破案責任人。
這里所說的責任人,一般都是各省公安廳刑偵總隊或者相關業務部門的主要領導,有時可能是公安廳主管領導負責。
據了解,公安部刑事案件的掛牌督辦始于2000年1月。隨后,陸續有省市參照執行,制定了相應的程序和標準。
“凡是公安部掛牌的,一定是省廳掛牌案件,也是當地市局掛牌案件?!钡越瘗i對此非??隙?。
公安部“掛牌督辦”意味著省市各級公安局“一把手”為責任人,可以有效杜絕責權不統一造成的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等問題的發生。
督辦特征三:案件多成典范
“督辦不僅要督促把案子‘辦了’,還要督促把案子‘辦好’,既不留后患,也不辦冤案。”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說。
重大涉黑案件本身具有顯著的社會性,早已成為公眾密切關注的社會焦點和熱點問題,本身就是塊“牌子”,也是試金石。捂不下,也蓋不住,必須做到信息全程公開透明。時事評論人徐云鵬承認,在未正式定案之前,具體案情不能向外泄露,但公安機關絕不能以此作為搪塞信息公開透明的理由。
“有些案件實際上根本不是什么重大涉黑案件,但是,某些地方公安機關為了獲取榮譽和戰功,就拼命往上申報為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苯魇≮M州市檢察院檢察官楊濤質疑公安部掛牌案件入選程序和目的。他認為,被公安部列為“掛牌督辦”,有特殊的辦案經費,案件偵破了,單位和個人都能獲得一筆不菲的獎金。
而一位曾經代理過多起掛牌督辦案件的律師張劍(化名)對掛牌督辦表示支持,并愿意積極配合。
“中央機關督辦案件,一定要給下面做成典范,方方面面讓大家提不出任何問題。”張劍說,“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中央機關督辦的水平和能力,才能體現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如果政治色彩過濃,便與建立法治社會的基調相違背?!?/p>
“要保證辦案的起步、過程、結果都合法。”
“我們不反對掛牌督辦,而是合理的質疑,推動掛牌督辦的完善?!狈ㄖ凭W趙國君說,掛牌督辦案件,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不能偏離法律航道。尤其是辦案的質量,不能因為督辦、限期破案等而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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