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卡梅隆最近被美國藝術家版權協會(The Artists’Rights Society)起訴,因為他未經授權使用了畢加索的畫作《阿維尼翁的姑娘們》——畢加索去世未滿70 年。1997 年《泰坦尼克號》公映時,卡梅隆就已經因為侵權該畫輸了官司。美國重視版權,也有眾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目的是:服務權利人。 (《泰坦尼克號》截圖)
《著作權法》修改不會像各種漲價聽證那樣走過場就定了,我們會繼續公開透明,不怕修法過程有分歧意見。
現在不是使用者來指責集體管理組織,而是權利人給它提意見。實際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權利人都屬于權利人一方,而另一方是使用者。
由于維權成本太高,很多權利人放棄了維權,致使侵權行為層出不窮。我覺得,對這樣的行為應該有懲戒性賠償。
——閻曉宏
“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現在是兩面受壓,跟使用者要錢的時候,往往很難——你要的錢多,人家不給,說你去打官司吧;要的錢少,分給權利人不多,權利人又有意見。”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著作權管理組織現今所面臨的困境。
在他看來,中國著作權集管組織之所以“兩面受壓”,是因為還“剛剛起步”,他也希望等以后時機成熟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多成立幾家:“代表權利人的組織多了,誰效率好權利人就找誰代表。”
2011年4月底和5月初,仍在風口浪尖上的閻曉宏兩次接受南方周末記者獨家專訪,解讀新公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并就“草案”引發爭議的焦點條款,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改革方向等問題,對南方周末記者一一回應。
“草案”的本質是激勵創新
南方周末:這次“草案”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閻曉宏:在知識產權三大基本法律中,著作權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最復雜、矛盾最突出、問題最多、社會也最關注,而修法工作相對滯后。專利法、商標法已進行了兩三次全面修訂,而著作權法的前兩次修改都有被動性和局部性。
隨著高新技術特別是數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著作權法律制度遇到了嚴峻挑戰。著作權法在網絡環境下怎么界定作者的權利?怎么解決互聯網時代海量信息授權問題?
中央提出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要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在這個背景下,進一步完善著作權法律制度是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需要。我們必須從這一點來審視這部法律的修訂。
南方周末:這部法律能夠帶來文化發展和繁榮嗎?
閻曉宏:文化的發展和繁榮,主要依托在好作品的基礎上。如果沒有好作品,文化很難實現發展。
怎么樣才能有好作品呢?我理解要有一個好的社會環境,有好的土壤、種子、空氣、肥料,就能夠產生好作品。另外也需要有好的制度,在這個制度里面,法律是一個最基礎的東西,然后是政府和社會支持。
南方周末:你認為“草案”哪些條文是保護原創者利益的?
閻曉宏:大多數情況下,作品創造出來以后,它就像你的嬰兒,帶著你的烙印,你可以決定發表或者不發表,發表以后你會遇到怎樣使用等多種情形。
相比舊法,此次修改草案著重在四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賦予了著作權人部分新的權利,提高了保護水平。如,增加了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追續權;增加了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廣播和公開表演錄音制品的獲酬權;增加了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他人以網絡方式轉播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
二是增加了行政執法手段,加大了對侵權盜版的處罰力度。如,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查封扣押權;將法定賠償額從現行著作權法的50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元以下。
三是回應了信息網絡社會中新技術發展帶來的挑戰。如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交互式擴大為直播、轉播等方式,規定更加明確;增加了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規定;明確了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如提供存儲空間、搜索和鏈接的服務商不承擔著作權審查義務等。
四是制度設計更加完善。如,明確了作品登記制度和專有許可合同與轉讓合同登記制度及其具體效力;增加了法定許可的事先備案以及支付報酬方式等操作性規定;完善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等。
閻曉宏 (東方IC/圖)
“如果多數著作權人覺得不好,也可以取消”
南方周末:但怎么理解廣受爭議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理解為只要向音著協備案、繳費、署名,就可以不用通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嗎?
閻曉宏:現在社會上有一些爭議,一種意見認為三個月的期限太短,是否需要延長、延長多少,都可以考慮;另外一種意見是這樣行不行?不行的話就意味著,這歌我唱了以后,誰都不準翻唱了,這可能有些麻煩。這一規定的原意就是避免一首音樂作品被一家唱片公司買斷后壟斷錄制出版,以便讓音樂作品能夠得到更多樣的演繹,讓更多的人以更能接受的價格購買唱片、享受音樂,有利于音樂作品的傳播。
南方周末:“草案”第60條、第70條也備受爭議,爭議的核心是,這些條款其實是在保障集體管理組織的“天然代理權”,而非著作者的權利。這合理嗎?
閻曉宏:中國這么大,使用作品的人和單位那么多,目前的現實是,存在大量的侵權行為和非法使用,分散的個體作者怎么維護自己的權利?
你這首歌寫完了、演唱了、播出了,別人在中國上億的咖啡館、酒吧、歌廳、舞廳、飯店、列車上,放這首歌,他要是先得征求你同意,談好價錢再使用,是不可能的。谷建芬老師一個一個跑幾萬家KTV去收錢不現實,成本太高。
你寫一篇文章,別的報刊要用,想找到作者就比較難——除非作者是王蒙、鐵凝這樣的知名作家,如果是“李蒙”或是其他不知名的作家,就很難。
著作權集體組織管理這個制度,在國外已有近200年實踐,它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在廣大的著作權人和眾多的作品使用者以及社會公眾之間搭建了順暢便利的橋梁,在實現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便暢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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