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政府滿意,又怕百姓鬧事
剛剛出臺的征收條例第一部司法解釋,確立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明確了七種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情形,這有利于法院回歸其司法本位,更好地承擔起裁判角色。
在血拆不止背景下,替代舊拆遷條例的征收條例,自2011年1月起施行,已一年有余。現實中進退兩難的困境顯示,如果不能強化法院的獨立地位,就難以保證它能實現制衡作用。
廣州市楊箕村,拆遷隊的動作波及到自已的房屋,黃素芳蹲被“誤傷”的房子上,欲哭無淚。 (應華/圖)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為已施行1年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征收條例”)發布了第一份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解釋”)。
2011年1月國務院公布施行的“征收條例”取消了“行政強拆”,規定政府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未明確執行主體;最新的這份解釋明確了“一般”由政府組織實施,將裁、執分離,并提供了裁定依據。
自“征收條例”重構拆遷格局以來,強制執行的審查與資源問題一直困擾著各地法院,成為“受理申請多、審查公正難、執行難度大”中矛盾最尖銳一環。
然而,卸下執行包袱的法院仍不輕松。相關法官、律師、學者均認為,法院依賴于同級政府,要按“征收條例”的設計制衡政府,公正裁判的壓力巨大。
“確切說,問題的核心在憲法上,必須要強調對公民財產權的尊重,樹立財產權的觀念。”中山大學教授劉恒說。拆遷絕非單純的法律問題,破解“血拆”難題,不可能通過一法、一釋的改變而完成。
法院緊張上陣
“解釋”發布時,邵山想起了一年前的4月。
那個月里,他所在的廣州市某區人民法院先后承擔了兩次強拆任務,作為執行局局長,壓力猶在眼前。
“4月13號那次強拆前幾天,晚上睡不好,白天拿手機看新聞,看到湖南株洲搞司法強拆時被執行人自焚身亡的消息,更緊張了。”邵山為此反復走了現場,設計的方案詳細到每一輛車停放的位置、每一個參與者的任務。
他清楚記得,法院共派出了59人,由于公安部規定警察不得參與強拆,法院的三十多位法警傾巢而出,甚至放棄了一些當日開庭案件的保衛。
同在2011年4月,該法院還對琶洲村里的兩個“釘子戶”進行了強制執行。
該法院調研科副科長周征遠的一篇論文透露,當月結案周期里,該法院執行局累計加班時間104天、54人次,結案數卻比2009年下降42%。
“‘征收條例’出臺前,以‘行政強拆’為主,街道一把手都會主動到場,調動行政、公安、衛生、教育資源非常方便。由法院執行‘司法強拆’更審慎,但對執行資源形成巨大壓力。”周征遠分析說。
法院本就苦于執行難,介入拆遷后執行更難。2011年,上述法院執行局共辦案4488件,為近年最低。
邵山手下能參與辦案的法官共11名,加上5位“拼湊上陣”的書記員,執行任務之重可想而知。
強制拆遷困擾法院的不僅是執行力量不足,更在于與其作為裁判者的角色沖突。
由于事先將拆遷戶限制在法院內,上述廣州某區法院2011年4月13日的那次行動,被媒體形容為“調虎離山”。周征遠發現,網絡評論中近八成都是批評、質疑或調侃。他的上述論文以此例證:在公眾普遍認為執法行為不獨立的情況下,“司法拆遷”或類似工作可能威脅法院的司法權威乃至公信力。
浙江省高院行政庭在一份文件中透露,“征收條例”公布第二稿時,最高院曾向中央專門報告,認為人民法院不應沖在強制拆遷的第一線,不宜充當執行工具,法院可負責審查和裁定,強制執行的實施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但意見未被采納。
2011年9月,最高院官網上曾出現一篇寫于5月6日的緊急通知,措辭嚴厲,稱為防止和杜絕株洲自焚事件再次發生,“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以及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申請,一律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準予執行裁定”。
該文貼出幾個小時后即被刪除。法院系統人士透露,它只是一份法院內部的通知,被工作人員不小心放錯到了官網上。
法院系統內部的意見終于通過司法解釋的渠道落實。解釋規定,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解釋還規定了七種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情形。
“兩條腿走路的方式肯定更合理,保持了伸縮性。”邵山的評價代表了多數法官的歡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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