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一直以音樂人的“家”自稱;而現在,許多音樂人正與“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和這個“家”作斗爭。 (CFP/圖)
不賣不行
A是位作曲家。B想花一萬元買A的一首歌的使用權,A不賣,自己把這首單曲出版了。
三個月后,B只付給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2000元,就“在法律保護下”,名正言順地使用這首歌。
A要跟B打官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簡稱“草案”)規定,A不會打贏。
雖然“草案”第72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利的,要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100萬元以下賠償,但事實上所有的侵權都可以不構成“侵權”。因為按第73條對侵權范圍的界定,只要B去“音著協”備案,并按“音著協”的規定繳費,就可以用該條文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被排除。
A要跟“音著協”打官司,也不會贏。按照“草案”第60條規定,除非A書面聲明作品不讓“音著協”管理,否則他的作品天然受其管理。
即使A發出書面聲明,也贏不了與B的官司。因為按第70條規定,B只需按照“音著協”規定的價格支付報酬,就可以對A“不承擔賠償責任”。
A無奈,想拿B付的2000元了事,也不可能,因為A沒加入“音著協”——雖然他的作品被天然加入。
不加入不行
為了拿到這2000元,A被迫加入了“音著協”。
加入“音著協”不費事,也不費什么錢。A只需和“音著協”簽訂書面協議,把自己的音樂作品詳細信息列成表寄給“音著協”,就算正式授權。
在協議中A要作出書面承諾,保證遞交的音樂作品都是自己原創的。但在此過程中,A無需出示任何證件,只要郵遞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即可——復印件的用途,是由“音著協”幫助辦理一張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來領取“音著協”發放的報酬。這張在北京開戶的龍卡是惟一的領取途徑——異地取款者的手續費,自然要自己承擔。
就算這樣,A還拿不到這2000元。因為2000元本身,也是個“虛數”。
2000元為什么是個“虛數”
“草案”第50條規定,按“市場價格”或“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
市場價格和標準支付是什么?“音著協”的官網上,按照復制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權做了明文規定。
以現場表演為例,付費公式為“座位數×平均票價×4%”。但是“音著協”如何得知座位數、票價和表演次數這些信息呢?
“音著協”官網2011年11月4日發布的“分配通知”中說:“所有分配都是根據使用者提供的使用清單,計算出每首歌曲對應的使用費。”
也就是說,B報多少就是多少。
有時“音著協”也會派人盯著代理作品的使用情況。比如演出,條件允許時他們會設地方辦事處,派人盯著錄像。但大多數時候,演出信息都是按照B報的數字來。
“音著協”2012年2月23日的“分配通知”里專門提到:“因為中央電視臺提供的作品使用清單有很大的遺漏,協會正在進行大量的基礎資料補充工作。”
“音著協”會定期給A郵寄“分配金額和使用明細單”,但明細單上所列的項目毫不“明細”,只有使用者、使用名稱、扣稅、實付金額和一些編號。大部分扣稅為零,因為絕大多數實付金額沒達到扣稅標準——至于使用者究竟把A的音樂翻唱了多少場,刻錄了多少張,A從“明細”上完全看不出。如果A要看到這些“明細”,需要再向“音著協”申請。
音樂人王曉鋒就曾向“音著協”分配部負責人公開提出要一份“真正的賬目明細”:誰究竟付給了“音著協”多少錢,“音著協”扣除所述的“20%管理費”,然后才是詞曲作者應得的費用。但此后補寄給他的“明細”,和他之前收到的一模一樣——沒有作品被錄制、使用的數目,也沒有表演場次。
王曉鋒再次向“音著協”分配部索取“真正的賬目明細”,對方回答:賬目來源太多,工作量太大,給你一個明細單“不現實”。
如果B瞞報,由B負責,A可以取證;但A可能并不能清楚知道究竟有多少以及哪些使用者,所以對A來說比較難。
比如演唱會的收費。“音著協”細化了現場表演的收費,但詞曲作家李廣平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目前全國每年的演唱會多達十幾萬場,“音著協”很難收到作品使用費。
音樂人陳小奇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演出商付了錢但權利人收不到的案例,“絕對真實”存在:北京某大型演唱會理應繳納2.5萬元的作品使用費,經過談判協商只繳了5000元,另外給了“音著協”1萬元的演出票。“票是給誰的?賬面上看不到。”
如果A的作品被酒店、飛機、酒吧等當作背景音樂,屬“機械表演權”,A拿到的這部分報酬也是筆糊涂賬——在2012年2月23日的“分配通知”里,明文通告這些使用費“沒有使用清單”,標準“根據會員在協會的收益,針對全體會員進行”。這句話怎么理解呢?
“音著協”的回復是,一般根據作品在出版、網絡及其他可以明確統計的使用途徑中,被使用的頻率來衡量。使用頻率高的,類推在背景音樂中使用率也高。其中一個重要指標,就是A的作品在“音著協”的收費抽樣數據;但這需要“連續幾年的一個數據”。比如說三年以內的數據就是不精確的,這也會影響到權利人A的收益。
至于“音著協”最后給了A多少,B也不知道。
因為A的“明細”,“音著協”只向A單向告知——“分配通知”規定,只會告知“作品被使用的會員”。
中間的差價
A想知道自己應該拿的到底是不是2000元,確實很費力氣。那案例中為什么要援引“2000元”的說法?
2008年,國內“十三月”唱片公司老板盧中強經過調查,才得知其簽約歌手萬曉利的作品《陀螺》被“音著協”以兩千多元的價格賣給歌手李健翻唱。調查的方式是詢問李健當時的唱片公司。盧中強與“音著協”聯系,“音著協”表示會給他們錢,盧中強給了賬號,但從2008年至今,沒收到一分錢。
買賣差價理論上就是管理費和稅費。兩千多元的稅是明的,“音著協”會員部客服告知南方周末記者,管理費“最多不超過20%”。這單案例能找到A、B雙方,付出和所得的差額一目了然。即使是這么一筆簡單的賬,2012年盧中強再次致電“音著協”,想得知萬曉利就這一單究竟應得多少錢,對方還是沒能給他答案;何況絕大多數情況是,一筆筆賬目混在了一起。
“音著協”公布的2011年協會許可總收益“再創新高”,較2010年增長30.69%,達人民幣8889.31萬元。其中表演權收益4378.89萬元,廣播權收益2025.61萬元,復制權收益815.66萬元,網絡收益1107.08萬元,海外收益562.07萬元。
這些賬目龐大而且有零有整,但為什么A們沒有這么清晰的賬目呢?
如果此時,A想通了,賭一口氣要退出“音著協”。A也不可能馬上退會——“音著協”規定,會員退會,必須在其收到退出通知一年后生效。也就意味著其將保留作品代理權一年。
(感謝上海創意產業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主任游閩鍵對本文的校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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