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糾纏下的國企反腐
“集體腐敗多幾乎是國企腐敗區別于其他腐敗的最大特點”
《望東方周刊》特約撰稿徐靜、記者蘆 | 北京報道
2009年12月,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被調查,成為目前電信系統落馬的最高級別人物。
此前數月的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原中石化董事長陳同海犯受賄罪成立,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兩位副部級國企高管相繼落馬,成為近年來國企腐敗的一個縮影。
就在2009年,中央接連出臺《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亦反映出整治國企腐敗問題之迫切。
國企腐敗起源
反腐學者、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認為,國企“一把手”權力過大、重大決策獨斷專行、缺乏有效制度監督是導致國企腐敗的重要原因。
權力是國有企業負責人貪污腐敗的最大砝碼。
于2005年落馬的北京城鄉建設集團原總經理聶玉河在接受審查時曾說:“在任命干部上,我的作用很重要,沒有我的同意,他們就任命不了,對于我的意見,其他領導很少有反對的。”這樣的“生殺大權”無疑為下屬的行賄創造了原動力。
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貪污腐敗事件的發生,也多伴隨著企業“一把手”權力的不斷擴大。
源于上世紀80年代的“放權讓利”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第一步。
從幾乎沒有權力到放權讓利,國營企業負責人思想觀念急劇變化。而隨著“放權讓利”的不斷深入,“廠長負責制”逐漸確立,國營企業負責人的權力極度膨脹,企業違法經營等活動迅速抬頭。
體制轉換期的真空
1990 年中紀委頒布《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紀律檢查工作的暫行規定》,1992 年 8 月監察部頒布《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監察工作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文件都指向國營經濟的監督管理。
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此后,股份制改革試點繼續擴大。
股份制改革不同于以往的“放權讓利”,它是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大變革。
2003 年,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國有企業保值增值。
時至今日,股份制改革尚未完成,現代企業制度仍未完全建立,恰恰是這一段制度建設的真空,提供了滋養部分國企領導腐敗的空間。
在林看來,“集體腐敗多幾乎是國企腐敗區別于其他腐敗的最大特點。” 她認為,國有企業大一統的機制和金字塔形的結構,導致權力高度集中,在監督機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不少企業的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同虛設,極易形成“一把手”、“一言堂”,最終走向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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