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一則“精神病院未經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的報道從中國警察網被迅速轉載。因正常人被當做精神病人送進精神病醫院強制治療的案例屢屢發生,嚴重侵害當事人人身自由,因此,該報道一發布即引發熱議。
當日,公安部監所管理局緊急辟謠,表示“個別媒體作了不準確的報道”。該局負責人接受采訪稱,5月26日在武漢召開的全國安康醫院工作會議特別強調,安康醫院的收治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對有觸犯刑法行為、經鑒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安康醫院才可以接收;所收治的必須是法定對象,對沒有觸犯刑法行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醫院一律不得接收。
但爭議并未就此平息。而爭議緣于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擔憂,以及《精神衛生法》從1985年第一次起草至今仍未出臺的尷尬。
難產的立法
即便已明確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精神衛生法》(草案)至今仍未提請審議。據了解,由于該法涉及多個部門以及公民基本權利,全國人大組織了多個調研組赴各地調研,目前調研已經結束。
《精神衛生法》1985年開始起草,其間數易其稿,2009年6月公布草案征求意見。但知情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在非自愿性住院治療、部門之間權責分配等多個方面仍然存在較大爭議,該法在短時間內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仍有難度。
亦有知情人士認為,該法不能如期出臺的原因,在于草案過多地關注醫療技術問題,而對于精神病防治中涉及的人身自由強制,經費保障,政府、社會、家庭責任分配等諸多核心問題并未涉及。
在國務院參事、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馬力教授看來,精神衛生問題不是單純的醫療問題,更主要的是一個社會問題。
長期關注精神病強制收治的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雪濤認為,從該法征求意見稿來看,《精神衛生法》涉及的非自愿住院、非自愿治療,是對公民法律權利的實質限制,但草案對具體的程序——誰來決定強制、異議與救濟的渠道等問題并沒有清晰的規定。
另有接近該法立法專家組的人士表示,延續中國部門立法的模式,該法由衛生部牽頭起草,專家組成員大部分為醫生,未能將人口、社會學、法學等多學科學者吸納進入,醫生從職業本能更多地考慮技術問題,對涉及的法律問題本身未能做出相應回應。
由于多次參加全國人大組織的精神衛生法調研,馬力已經成為這個領域的專家,“醫生告訴我,精神疾病有三到十天的急性期,真正的治療就要搶這個時間,只要治療及時,就可以恢復,回歸社會。過了這個時間,就成了慢性病。”
談起這個話題,馬力頗為激動,“這些人是特殊的弱勢群體,一方面受疾病困擾,另一方面受社會歧視,如果得不到及時幫助,就可能變成病人。”據了解,在目前所有的精神病患者中,只有20%的人能得到救治。
早在2002年起草的《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0年)》顯示,中國精神疾病患者約有1600萬人,還有約600萬癲癇患者。
此外,受到情緒障礙和行為問題困擾的17歲以下兒童和青少年約3000萬。“在這個群體中,目前小學生有心理問題的占20%,中學生為14%至38%,大學生占到20%。”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獲知,這部法律被部分人大代表看成是與《食品安全法》同等重要的法律,都涉及生命安全與基本權利。參與該法立法工作的人士說,每年兩會均有大量代表提交議案,認為這部法律再不出來,基本人權就會出問題。
濫用的“強制”
爭論最激烈的問題仍是強制收治。在公安部監所管理局辟謠后,一個由律師為主組成的“關注精神病強制收治郵件組”給《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發來的討論資料顯示,“這個消息值得歡迎。但未經法庭程序,當事人沒有司法救濟機會,對所謂刑事犯罪的事實和證據沒有質證和審查機會,就被公安決定關進精神病院,也是個嚴重的制度缺陷。”
討論組成員之一就是黃雪濤,她的業務專長在外商投資、國際貿易等領域。一次偶然的機會,黃雪濤代理了一起正常人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的案件,促使她投身對精神病人強制收治的關注之中。
2006年,深圳當地人士鄒宜均,被家人以近似于綁架的方式送入精神病院,并被禁錮長達三個多月。后在黃雪濤等人的幫助下,才得以逃脫并提起訴訟。
該案中,精神病醫院堅稱“誰送進來的,我們醫院只對他負責”,對于律師提出的人身自由、通訊權、會客權,院方表示需要征得送治人同意。黃雪濤認為,出于非醫學理由,對鄒宜均的人身自由、會客自由、通訊自由實施限制,實際上是合謀對鄒宜均實施非法拘禁。
案件折射出法律的尷尬。十年前通過的《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黃雪濤向《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指出,“由于《精神衛生法》遲遲未能出臺,對精神病人的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僅是衛生部等部委規章、規定,即便是地方制定的精神衛生條例對此作出規定也明顯違反《立法法》。”
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另一面,是大量需要救治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治療。
馬力向《中國新聞周刊》記者介紹說,“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療分為自愿住院、保護性強制住院與保安性強制性住院三類,后兩類為非自愿治療,這也是目前《精神衛生法》起草最重要的爭議所在。”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劉白駒也認為,目前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療仍是法律空白,對其重視不夠。
2010年兩會期間,劉白駒提交了“關于《精神衛生法》應當如何規定非自愿住院治療問題的提案”,呼吁中國《精神衛生法》在確立自愿住院、治療基本原則的提下,建立兩種非自愿住院治療制度,即救護性非自愿住院治療和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療。
據馬力介紹,由于第三類已經發生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按照《刑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收治。因此,爭議最大、最難辦的要屬救護性強制住院。“在討論和調研中,我們認為對于收治的對象必須嚴格遵守兩個程序,首先是醫生鑒定,然后有獨立的第三機構來復核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這個第三方必須是獨立的并且和醫院沒有任何利益關系,不隸屬于任何機關,由三到五人組成的專家組隨機選取。”
黃雪濤認為,精神病的決定者不應該是受益人,比如公安機關和醫院。因此,應該提供司法救濟與表達異議的渠道。
劉白駒則特別強調,由于非自愿住院治療的實施,構成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精神衛生法》應對其適用的條件、程序和責任作出明確、嚴格的規定,并且引入社會、司法的干預、監督。
出院的困局
據馬力介紹,大多數精神病人可以通過醫治回歸社會,但如果病人得不到救治病情惡化之后,就可能成為社會的負擔,“因此,這不是一個考慮成本的問題,政府、社會與家庭都無法回避”。
現實情況令人堪憂。經過2008年北京調研及2009年的四川調研,馬力發現,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都是經費不足,進去出不來。除了自愿治療的少數患者能夠主動出院,非自愿性住院的患者很少能治愈回歸社會。
所謂“進去出不來”,一方面是監護人、親屬將患者送到醫院之后就放棄監護責任,導致患者無法出院,加劇醫院的負擔;另一方面,民政部收治的流浪精神病患者,收治之后大多數無人認領,公安部門收治的有犯罪行為的患者,因其有攻擊性,家屬不敢接、公安部門也不敢放,實際上這三類人群都無法回歸到社會。
經費的籌措成為立法中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在目前的衛生體系下,精神病醫院的效益與病人掛鉤,通過救治獲利,也成為“正常人”被當成精神病人醫治的經濟溫床。
據媒體報道,當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住院治療,每年至少需要數萬元;即使采取“家庭病床”治療,每年最少也需1萬元。由于治療費用高昂,加之被病人幾年甚至十幾年和幾十年的消耗,大多數家庭已一貧如洗,就連享受醫保的病人家庭也無力承擔入院門檻費和門診自付部分,更別說大部分病人沒有醫保。
在立法過程中,將精神病用藥納入基本藥物目錄的比重成為討論的重要問題。基本的觀點是,收入藥物目錄的比重要比一般疾病高,背后涉及的則是政府需要投入的資金規模。
從治療機構來看,“所有的公共精神病機構一定是全額撥款,否則就不得不去賺錢。”馬力認為,目前這類機構的薪酬太低,留不住人才,“做這個工作沒有地位,國家一定要提供高額的特殊崗位津貼,鼓勵大家從事這個工作”。
對于撥款,馬力也不贊同按人頭撥款的方式,“這樣將加劇‘進去出不來’的現象”。她的思路是,按照治愈出院率給予獎勵。
馬力還建議,在精神衛生立法的制度設計中,應該將各個環節——政府、社會、家庭各方的權責明確下來。
從政府的角度來說,所涉及的衛生、民政、公安、司法、勞動保障、財政、發改委以及殘聯等八個部門應該各司其職,比如殘聯負責回歸社會的開放式治療,勞動保障部門應該提供就業,對于目前很多用人單位一出現精神病患者就想辦法讓其失業的做法應追究責任。
對家庭或者監護人而言,由于精神病的急性期只有三到十天,耽誤有效治療時間就可能再也無法回歸社會,因此家庭如果不送治,就構成虐待罪。而家屬和監護人如果將患者送到醫院不接回來,法律應該規定為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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