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的,它們的成長,是得益于所有國民的付出,但是他們在獲得巨額利潤的同時,回報給國民的太少了,很多人未能感受到其發展所帶來的好處,甚至于一些企業利用壟斷地位高速發展,但是其高增長是以讓百姓買單為代價的。
觀察近些年的媒體報道,國有企業幾乎總在受批評,要么是在其虧損的時候,被批缺乏效率,浪費國家資源;要么是盈利頗豐的情況下,被批是利用壟斷地位,侵蝕民營經濟的生存空間;要么福利高的驚人,收入差距加大;總之,人們對于國企似乎有種怎么看怎么不順眼的感覺。近期,有關于國企利潤分配問題,就成為議論焦點,并且在兩會上被代表廣泛關注。
各方探討分配方式
國企利潤該不該分,該怎么分,一時間成為熱話。全國人大代表、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填,大膽建議,“用兩年國企利潤向全民分紅,發放四萬億消費券。”他認為,“新四萬億”計劃一旦得到實施,根據3-5倍的帶動效應計算,4萬億元消費券將直接帶動10萬億-20萬億的GDP總量。而且,通過發放消費券的形式,可增強消費者的消費能力,讓想消費的人快速將消費愿望轉化為購買行為,立竿見影地拉動內需,還可以把政府“還利于民”的政策直接用于消費環節。
此建議一出,立刻引來熱議。有人對其提出的四萬億消費券方案表示贊同,知名財經評論家、財經專欄作家葉檀認為,這個提案的本質就是讓國企回歸到公益性事業上來,只有其他市場化企業做不了的才讓國企來做,從這個角度來說對國企回歸原位是非常有好處的。現在談發放拉動內需還為時過早,如果真的發放對于內需會有非常大的拉動,因為直接發放消費券,就相當于一個財富的轉移過程。
但也有人主張“繳”的方式。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市長黃奇帆認為,“不管國有企業盈利多少,比如可以把國企盈利的15%,無條件的上繳給財政,成為財政預算,成為國民公共服務資金來源。”而另一種觀點是將利潤用于社會保障領域,真正讓老百姓分享成果。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張近東認為,公共資源的出讓收益可以拿出一定的比例納入社保體系,同時也可以定向用于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領域,彌補當前社會保障體系的短板,切實改善和保障民生。此外,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也有類似想法。他認為,可以考慮將國有經營資本賺錢后的稅后利潤作為社保基金的一個來源。“必須要有一部分用于全民分享成果,分享成果的最好方式就是來補充社保基金”。
巨額利潤應“與民同享”
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的,它們的成長,是得益于所有國民的付出,但是他們在獲得巨額利潤的同時,回報給國民的太少了,很多人未能感受到其發展所帶來的好處,甚至于一些企業利用壟斷地位高速發展,但是其高增長是以讓百姓買單為代價的。根據財政部《關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2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數據顯示,2011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765.02億元。2011年央企的凈利潤是9173億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占央企凈利潤的8.3%,即央企向國家上繳的紅利不足其凈利潤的一成,且調入公共財政預算用于社會保障等支出僅占凈利潤的0.4%。
與目前被批評的情況相反的是,現在的畢業生就業選擇中,國企成為最受歡迎的目標,這是為什么?還不是因為福利好,收入高,未來職業發展也好,總之是有前途,又有錢途。國企是全體國民所有的,不是僅對企業內部員工的,那么高的利潤,要讓所有人共享才對,但是根據公開數據顯示,國企的巨額紅利更多的是向部門體系內回流,真正能夠讓百姓享用的并不多。這難道就是人們擠破腦袋想要進去工作的原因?在“外面”感受不到的好處,“進去”就能有了?
還有人說,國企為國家上繳那么多的稅款,政府很大程度是國有企業養活的,當然也就惠及了百姓,百姓也分得了部分利益。但問題是,國企所納的稅大多是間接稅,它可以通過提升價格來收回所付稅金,最終,這些稅還是所有消費者付出,真正的納稅人還是消費者,也可以說就是老百姓。
實際上,無論人們如何分析國企利潤分配這件事的利益得失,如何為其分配方式出謀劃策,也不論所提方案的可行性有多大,我們都可以從中看出一個問題,那就是公眾普遍對國企利潤沒有讓老百姓共享這一事實的耿耿于懷,正如全國政協副主席李金華在討論政府預算報告時所說,“現在國有企業讓老百姓感覺不到國有企業是全民的”,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利潤絕大部分應該是屬于國家的,國企這些利潤應該通過多種方式補貼社會。
未來國企利潤分配,應更多的從全民受益的角度出發,讓這些所謂的人民的企業,經濟的支柱們,真正的分些好處出來,讓“全民共享”這一口號增加些內涵。
警惕利益“小集團化”
當前在討論國企利潤分配的問題時,還應警惕的是,國有企業內部的集團利益強化現象,因為這也是阻礙利潤分配的重要因素。國有企業作為市場中的優勢者,資源和政策都偏向于它,但是其發展成果不僅沒有被全體國民所享有,還被一小部分人所占有。
正如資深財經評論員余豐慧曾在其文章中指出:“國企巨額利潤被內部實際控制人操縱。長期以來,國企特別是金融企業薪酬基本失控,完全由內部所謂的董事會自行確定。國企利益不但作為最終股東的民眾沒有分享到,而且國企利益集團化導致國企實際控制權被小集團操縱。同時,這些小集團又打著國企的幌子不斷向國家要資源壟斷權,要內部控制權,要各種財政補貼。”
因此,我們在要求國企增加回報社會時,還要加大對國有企業的內部監管,規范其內部紅利分配方式;逐步改變國企壟斷市場的局面,給民營經濟更多的發展空間;對于企業內小集團化的現象加以遏制,使國企真正的回到為民眾謀福利的“本職”工作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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