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農村“宅基物業
文/梁鋼華
如何在現行村民自治制度下,有效保護越來越多以物業資產出現和存在的農村集體資產安全,正在成為一些沿海發達地區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面臨的一個全新課題。
伴隨著城鎮化進程提速,多地在征地過程中作了一些新探索,比如把開發的商業物業、工業廠房等置換給農民作為集體資產,以保障村民長遠生計,避免簡單撥付征地款、村民分光花光后生計無著的情況出現。
這原本是件大好事,但是,隨著越來越多農民的集體資產已由土地轉化為物業,由于缺乏配套法規,一些村民的“宅基物業”,也出現了被侵吞的風險。當前有的案例中出現的對農村“宅基物業”的不當或違法處置,就暴露出相關配套的政策法規仍有短板。
例如,近期在東南沿海某省出現的村干部未經村民同意,低價私賣集體資產,使其失去土地后生活無保障一案,就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存在的漏洞,直接關系著在農村集體資產的業態大變換過程中,農民資產能否保全的關鍵問題。
與不能自由買賣的集體土地不一樣,這些被置換的農村“宅基物業”具有完全產權。但是,對其交易,目前在國家層面尚沒有明確的法規。有的地方房管部門以內部文件規定,在交易登記要件中加一項“村民大會紀要”、“村民同意書(手?。?,有的地方就當作普通的企業資產處理,只認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名。房地產交易環節未能與村民自治法銜接好,村民的自治權利就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這類案件中還暴露出,有的村干部和有關上級監管機關一旦涉嫌形成上下勾結,不僅會導致農民利益保障的失控,還有可能會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應當完善相關制度和法規建設,明確農村物業資產的監管職責和審批過戶的門檻等。同時,對于當前我國在村民自治和村財務管理上已有的管理制度,在基層應堅決貫徹執行、落實到位。
還需加緊研究制定加強農村資產監管的預防和懲治體系,堅決落實好國家有關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利益保護體系。特別是需要加大懲治力度,堅決打掉侵害村民利益的幕后黑手和保護網。
村上級黨委政府特別是紀檢司法機關要有所作為,把群眾訴求和出現的矛盾化解在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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