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京華 涂銘
“告官不見官”是我國行政訴訟審判實踐中的一個普遍現象。今年年初以來,北京市平谷區法院主動采取工作措施,與區政府互動,積極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中出庭應訴比例由原來的不到1%上升到目前的近47%,在減少涉訴信訪以及推動當地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初見成效。
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正式頒布實施以來,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到法院出庭應訴的情況很少。今年6月,北京市平谷區區長張吉福作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三起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案,這在首都法院尚屬首例。
為何“告官不見官”?原因有三:其一,一些領導干部還沒有真正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身為人民公仆卻沒有把自己從“官”的位子上放下來,有的人甚至還把自己凌駕于法律之上。其二,誤讀“被告”,有的官員一聽到當“被告”就火冒三丈,把當“被告”誤讀為犯錯誤,并視為丟面子。其三,心虛,一些領導干部知道依法治國的重要性,但對依法行政并不上心,認為權力能夠解決一切問題,學習和熟悉法律是別人的事情,因此一旦當“被告”心里就沒底,于是習慣性地通過權力或關系打招呼解決問題。
隨著“民告官”的現象增多,值得思考的是以怎樣的方式化解矛盾。與其事后花大量精力財力去處理信訪事件,不如事前通過行政訴訟渠道引導民眾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盡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但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容易造成“當家的不理事,理事的不當家”的脫節情況,甚至容易讓民眾產生行政機關與法院“官官相護”的錯誤認識。
張吉福表示,“我要帶頭參加應訴,有利于塑造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形象。出庭應訴是行政機關負責人掌握本機關執法情況的好機會。”
目前“民告官”的案件類型已經從土地、治安等行政案件擴展到涉及行政管理的三十幾個大類,從公安、工商、勞動保障等傳統案件類型到知識產權、證券監管、財政稅收、政府采購、廣播電視等新類型案件,幾乎涉及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
官員出庭不意味著贏,依法審案只求公平。今年以來多次出庭應訴的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隊隊長趙群坦言,通過出庭應訴與行政相對人直接平等對話,可以拉近與群眾的距離,直接傾聽群眾對交通執法工作的意見,“即使我們輸了官司,也能夠成為得民心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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