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華大學社會學系與工眾網研究中心昨日聯合發布《農民工就業趨勢報告》。報告指出,農民工就業“短工化”趨勢愈演愈烈,農民工每份工作的平均持續時間越來越短。2000年初次就業的農民工平均每份工作持續3.8年,而2008年就業的農民工每份工作只持續1.4年。報告稱,農民工離開原工作的最主要原因是在用工單位提升有限,對公司條件不滿意。(《新京報》2月9日)
這是一個悲喜交加、悖論重重的現實。農民工如果長期在一個地方干工作,工資上調、職位提升的空間少得可憐,限于學歷與技能的局限,農民工成為傳說中的“打工皇帝”,幾乎沒有可能。于是,他們將工資上調、職位提升的希望寄托于跳槽,可是,此跳槽非彼跳槽,因為絕大多數打工單位沒有給農民工買“五險一金”,農民工頻繁跳槽的結果就是讓他們集體變成了“短工”。但是,這就是農民工完成自我解救的主要方式。
過年期間的走親訪友,讓我加深了對農民工群體“短工化”現實處境的了解。一位表哥一直在省城打工,而每一年,他所從事的工作都不一樣。我問他,為什么不能在一個地方呆長?他回答說,不是企業效益不好,而是許多企業所開出的工資不能隨著物價的上漲而上調,工資基本不夠吃住花銷所用。我又問,這些企業難道不給你們上保險嗎?他回答說,上保險之后,我們的工資要擔負一半數額的社保繳納,每個月的工資大約會少領四五百塊錢,對于我們這些打工者而言,我們是沒有必要要社保的,我們也不要求單位給買保險。聽此這里,難免傷感。
《勞動合法法》已經實施5年,一份工作平均持續1.4年,難道真正的合同制度仍然沒有建立起來嗎?《勞動合法法》第十二條規定,正式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常來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3年一簽,工作10以上的勞動者才有可能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么,平均1.4年,是屬于哪種合同?如果不屬于以上勞動合同,則就應該問一問,地方勞動保障部門是如何監督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法》的。
就危害而言,不定期換工作首先會給農民工群體帶來漂泊不定、居無定所的游離感,而長時間的流離失所會讓他們喪失起碼的安全感。更主要的,作為一位公民,一位國民,“短工化”還意味著種種社會權益的喪失。“五險一金”不能保持連續繳納,養老沒有保障,工傷沒有保障,醫療沒有保障,子女無法在城市中就讀,即便高費借讀也無法在當地參加高考……
對于企業而言,農民工“短工化”則意味著一年又一年的“招工難”或曰“民工荒”。現在,東部沿海地區的許多企業工廠,都陷入到了“招工難”的沼澤之中。與招工難形成對比,許多農民工還面臨著“找不到工作”的現實困境。這種招工生態,對于一國經濟的發展而言,斷然不是好消息,尤其是對我國這樣一個以加工生產為主業,以勞動密集為特點的“世界工廠”而言,農民工“短工化”對經濟帶來的創傷顯而易見。
農民工自我解救卻變成“短工”,是一曲悲壯的挽歌。改變農民工的權利貧瘠現狀,從讓農民工穩定下來開始。而事實上,幫助農民工進行解救的應該是當前社會的用工體制和勞動制度。我國有專門的社會勞動工作保障部門,《勞動合同法》也已經進入到第五個年頭,可是,農民工的自我解救仍然自我來實現,這不免是一種遺憾。(王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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