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對象”買房,交了50000元定金后,才知不能過戶。這種情況下,購房定金還能退還嗎?(《海峽導報》2012-3-6)
由于中介的促成,購房合同簽訂了,買方也交了定金。可是到了約定的過戶時間,中介才告訴購房者,房子無法過戶到她名下。因為,她并非廈門市戶籍居民。而早在購房前的2011年2月,廈門版 “國八條”就出臺了,陳女士屬于“限制購房人員”。關鍵的問題是,如此一來,定金怎么辦?按照合同,當然不能收回。這可是50000元,不是一個小數目。對此,陳女士自然要找賣房者及中介交涉,而結果可想而知,不會解決問題。于是法庭見。
而法院如何判決呢?房東有權沒收定金,因為,不能過戶的違約責任在購房者這一方。這到底是為什么呢?法官說了,陳女士買房并非因為 “重大誤解”,房產限購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雙方簽訂協議是發生在政策公布實施后。按照一般人的情況推斷,在做出購買房產這樣重大的行為時,必然會先對涉及購房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解。因此,這樣的判決就是理所當然。
但筆者卻覺得,這個陳女士的50000元定金被法官如此判決而“打了水漂”實在有點冤。既然陳女士屬于“限購對象”,那么她其實根本沒有權力跟房主簽訂購房合同。即他們所簽訂的是一份無效合同。這份無效合同的責任在哪一方呢?法官將其歸到購房方,因為“按照一般人的情況推斷,在做出購買房產這樣重大的行為時,必然會先對涉及購房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解。”但是,法官還強調了,“房產限購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雙方簽訂協議是發生在政策公布實施后。”這樣,購房一方當然既有條件,也有必要了解到相關的政策。可是賣房方呢?他就沒有條件與必要來了解相關政策嗎?如果將房子賣給“限購對象”,那不是白忙活嗎?還有,專門吃這碗飯的中介,更必然對相關政策了如指掌。他們在這個無效合同的簽訂與促成中,難道沒有責任?能夠沒有責任?法官為什么只認定買方有責任?而且,我們也“按照一般人的情況推斷”,當這個明明是無效的合同簽訂以后,買方因為支付了定金,可能要承擔巨大的風險。因此,她對政策存在誤解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賣方及中介,在這種行為中則只會有收益,不會有風險,他們故意設套套住購房者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因此,“按照一般人的情況推斷,”誰更希望簽訂這個不可能兌現的合同?法官為什么沒有考慮這個因素?
可見,這個判決顯然是大有問題的。問題就在于,法官是“按照一般人的情況推斷”來進行判決,更因為只對購房方“按照一般人的情況推斷”,根本沒有“按照一般人的情況推斷”賣方及中介的行為。如此的判決,不僅依據荒唐,結果自然更荒唐了。
陳家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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