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也下發了《關于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就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的相關問題和法律程序予以規范和明確。這是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具體舉措,也是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相關問題作出的制度安排。(人民日報 8月19日)
曾經,法庭上告官不見官,行政機關消極應訴等現象司空見慣。有官員出庭反而成為稀罕事,譬如今年4月在一樁“民告官”案件中,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一度成為新聞而被輿論廣泛關注。如今,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作出制度安排,既是對新行政訴訟法的踐行,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社會的一大進步。
此前,媒體曾報道過某些政府幾年來均是“零敗訴”,本想表明其行政行為總體是規范的,不想反倒引起眾多的猜忌和議論。畢竟,民眾將其列為被告,并非沒事找事,而是將其作為解決問題的最后途徑,更從側面說明其行政行為存在瑕疵。如果“告官見官”能成為法治新常態,信息公開能得到保證,既體現出對法律的敬畏和對法庭的尊重,又體現出對原告訴求的重視,才能更好的化解行政爭議。
“告官見官”,讓民和官一起平等地處在法治規約之下,平等的對話,變“紙上說法”為“庭前辯法”,有利于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對行政違法問題進行及時糾錯,維護法治政府的形象,更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有利于提高全民法治素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法律只有付諸實施,才有威嚴和震懾力,才有生命力。群眾才能真切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實地領會到法律的神圣無比和至高無上。
此外,“告官”不能止于“見官”,更不能讓出庭應訴流于形式、淪為“作秀”。筆者以為,一方面要加大對行政機關的普法宣傳力度,提高陽光執法力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另一方面,面對行政應訴案件,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積極應對,以端正的態度接受法律的檢驗,絕不“心生怨懟”。只有正確面對,才能讓法治的空氣融入每一個人的心中,才能讓社會更加純凈清明,才能展現出全面依法治國的堅定決心,才能讓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李逍遙)
“民告官”官司的直接被告就是各級行政部門甚至是地方政府,讓這些行政決策管理角色站在被告席上或者淪為敗訴對象,確實讓其難以接受。
落實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有了直接告官的膽量,也打開了“民告官”的大門,更有利于打破官官相護的圍城。
11月24日上午,睢陽區法院第二審判庭內,原告劉某訴商丘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車管所)不服車輛行政登記一案開庭審理。四位民警的出庭,讓這個原本普通的行政案件備受關注。
民告官一直都是比較惹人眼球的話題,因為其中往往充斥著一種弱勢群體維護自身權益的遐想。
分析來看,這是一種慣性思維——即當地政府可能養成了不理會“民告官”案件的壞習慣,也是一種官僚思想,還像一種“老大”作派。
長期以來官貴民賤、官尊民卑的意識將普通百姓一直禁錮于“民不告官”、“民不與官斗”的一種常態中,人們心目中沒有民可以告官的觀念。
20年前,安徽霍邱男子陳家楊“承認”自己殺人,他稱遭到刑訊逼供。霍邱縣公安局答復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陳家楊的訴求已過了訴訟時效,不予受理。
5月1日,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開始實施,地方法院在意見實施前紛紛出臺實施細則,對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加以細化規定。如今,最高法院正式在全國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按照試點法院的經驗,全國法院即將面臨著一個受案特別是行政訴訟受案的高潮。
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徐哲表示,希望通過行政案例的公開能夠告訴公眾,行政審判已經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可以切實保護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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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縣國土資源局法制股股長戴玉泉也表示,2005年,國土資源局在向三仙湖鎮漁場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時,可能存在工作誤差。嚴曙光表示,假如法院支持了三仙湖鎮政府的訴求,三仙湖漁場不排除會另案起訴。
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定實施后,將會改變“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的癥結
”記者昨日從省高院獲悉,從即日起,全省法院開展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工作,以打破地方保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化解“民告官”難題。”專家認為:民告官異地審理,有利于進一步改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統一司法標準、促進司法公正,回應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司法訴求,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黃海波發表聲明稱,拒絕聘請任何律師為其收容教育一案進行訴訟代理。該負責人還透露
“我本人黃海波不同意聘請任何律師作為我收容教育一案的訴訟代理人”,今日下午,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莫少平、馬綱權對外發布消息,稱已從收容所收到了黃海波手寫的上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