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實施了《關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確定了河南省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河南省的定罪標準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4萬元以上均可入刑。
每次談到討薪,媒體都要呼吁相關單位及時解決不要再出現“討薪難”。可是討薪話題年年不斷,雖說是老生常談但年年都會出現新情況、新問題,跳樓討薪、辦新聞發布會討薪、娃娃討薪,討薪方式層出不求、花樣翻新。
干活掙錢天經地義,而討薪者為了拿回自己天經地義的薪水卻選擇了要么是出賣自己人格尊嚴,要么是冒著生命安全風險,要么有可能違法。媒體發出了這樣的疑問,討薪原本是有法可依的,但討薪者卻屢屢尋找一些旁門左道的辦法來討薪,究竟是無知、無賴還是無奈。
其實惡意欠薪成為一個罪名寫入刑法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但是法律規定籠統,怎樣認定惡意欠薪、欠薪多少可以治罪等問題沒有明確,導致法院很難以法條為百姓撐腰。
在媒體的大量宣傳下,農民工的維權意識逐年提高,也知道工資被欠應該找勞動監察、建委等具體部門,但相關部門更傾向于對群體事件的及時化解,形成了“媒體一曝,政府一關心,錢就拿回來了”的奇怪模式,并沒有從根源上破解這一頑疾。
此次河南省高法確定 “欠薪罪”的具體標準提出了“四個杠杠”: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報酬在8000元以上、10名以上勞動者、累計數額在4萬元以上。這些認定標準增強了法律、司法的可操作性,使法條能夠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討薪的路程縮短,化解討薪者的無助,讓每一位被欠薪者都能有尊嚴、方便、廉價地討回薪資。
河南電臺評論中心 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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