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12月4日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各項便利和逐步享受的權利及便利。“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0版)
讓持證人享有同等的公共資源、獲得公平的就業機會、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等等,本是居住證制度應有之義。不過在現實中,一些城市的居住證含金量大打折扣。居住證被附加了諸如金融服務、電子政務、電信充值、社會性便民服務等各種功能,卻并未從實質上涵蓋就業培訓、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流動人口最為關心的市民待遇,導致居住證叫好不叫座。因此,有必要從國家層面對附著在居住證上的公共服務予以規范,切實保障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如今,《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持有人將享與戶籍人口同等的多項權利,生動勾勒出“同一座城市,同一種待遇”的美好藍圖。不過,近年來各地在實施居住證制度過程中,已經暴露出一些積弊。居住證“同城同權”的理想如何照進現實,還要直面和解決這些問題。
首先,消除附加門檻。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曾調查了10個推行居住證制度的城市,發現其門檻五花八門,政策區別明顯。有的要求在當地擁有居住房屋所有權,有的限定具有專業技能和相應學歷。在韓德云看來,“各地政策區別如此大,農民工務工流動性大,如果務工人員從其中一個城市流動到另外一個城市,仍然很難享受居住證帶來的保障”。
應該說,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充分體現了低門檻、廣受益的服務管理理念。不過,鑒于此前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曾公開表示,“《居住證管理辦法》出臺后,由各地從本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制定具體實施意見”。這不免讓人擔心,一些地方會不會以地方實際之名,將高學歷、產權房等申領條件保留下來?對此,有關方面必須加強監督,消除一切附加門檻,將每個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納入其中。
其次,保障待遇落地。居住證享有與戶籍同等權利,意味著必須做大公共服務蛋糕,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對于城市管理者是一大挑戰。同時,那些抱怨居住證搶了城市福利的人們,更是對和外來人員同等分享福利存在抵觸情緒。因此,在規定“同城同權”的同時,必須對可能出現的落地難現象有充分研判和應對之策。
目前這份征求意見稿,對于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問責僅局限于“違規收取費用、收受他人錢物、泄露個人信息”等情形。在筆者看來,更應加上一條“權利及便利落實不到位”。只要強化責任追究,才能倒逼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力,跨過多重障礙,全面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張楓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