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對“自殘乘客”不予究責,那么很明顯對類似的抑郁癥等患者都應該予以“情大于法”式的溫情處理,很明顯這對于航空安全和航空秩序以及航空公共權益而言,都是后患無窮的。
昨天上午,一位乘客在廈航飛機洗手間企圖用塑料餐具自殺的消息引發關注。爆料文章還配發有一張有血跡的機艙衛生間圖片。下午,廈航回復新京報記者稱,旅客自殘情節屬實,但否認使用塑料餐具自殺傳聞,“事發航班提供的餐盒中沒有塑料餐具”。廈航表示不會追責。(《新京報》12月29日)
還原事實是,27日晚從海口飛往廈門的MF8362次航班上,一名乘客在衛生間內有自殘行為,事情被發現后機組人員和安全員將男子控制住,并為其包扎了傷口。當日22時38分,航班正常在廈門落地,經乘務員觀察并與同行人員確認,該旅客情緒已穩定,身體無大礙,后該名男性旅客和同行家屬一同下機。廈航表示,由于男子此舉沒有對飛機設施造成損壞,“血跡打掃一下即可。廈航也不會追究其責任。”
廈航方面之所以表示不會追究航空“自殘乘客”的責任,恐怕是機遇這幾種考慮,首先是乘客原本是郁郁癥患者,是抑郁癥發作的無意之為,其次是這樣的自殘并沒有給飛機設施造成損壞。可不管是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維護航空秩序安全的角度,對航空“自殘乘客”都理應進行究責。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對航空“自殘乘客”是應該究責的。《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第一百九十二條明確規定:“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刑法的相應處理是放在顛覆國家政權等角度處置的,但從法律自身釋義而言,雖然“自殘乘客”沒有“對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明顯行為,但自殘本身也是一種暴力,其影響同樣屬于暴力范疇而且危及飛行安全。同時按照《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第七章第三十五條也明確規定:“對于擾亂行為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人,由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在調查結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很明顯,對于“自殘乘客”而言,是應該依法追究責任的,這是法律法規的要求,是不容回避的法律責任體現。
其次是維護航空秩序和乘客權益的角度而言,對“自殘乘客”理應究責。雖然“自殘乘客”的行為沒有給飛機設施造成破壞,但其行為的性質卻是惡劣的。這種自殘行為的發生,對于飛機航空秩序安全是一種嚴重的破壞。同時,從乘客的角度而言,暴力性情節更會不容程度地對乘客造成身心影響,甚至會成為恐怖情節而給乘客的身心造成壓力和傷害,這無疑是對乘客航空權益和交通權益的直接侵犯。從公共安全權益角度和乘客交通安全權益角度,“自殘乘客”的行為無疑是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如果這種行為的血腥場面對老齡乘客、高血壓乘客以及未成年乘客而言,更會是一種誘發性的潛層次侵權和傷害,這種行為又豈能因為其沒有損壞飛機設施而輕描淡寫地不予究責呢?
其三,從杜絕類似事件發生并防患于未然保障航空秩序安全的角度而言,即便“自殘乘客”身患抑郁癥值得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法律責任,更該依法究責。航空運輸作為特殊的運輸方式,任何細節式的負面影響和不良因素,其后患都是難以預料。而確保安全的前提,就是避免任何違法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發生。如果對“自殘乘客”不予究責,那么很明顯對類似的抑郁癥等患者都應該予以“情大于法”式的溫情處理,很明顯這對于航空安全和航空秩序以及航空公共權益而言,都是后患無窮的。實事求是而言,抑郁癥患者出現“自殘”傾向確實值得同情和溫情以待,但這代替不了其違法違規事實,因此最理性的、最科學的、最能避免此類畸形出現進而維護航空公共秩序安全和公共權益的做法,就是究責到位,這不僅對于個案而言是個負責的解決,對于公共權益和航空安全而言,也是一個負責人的回答。當然,個案處理同樣需情理處置的善后支撐。因而對于航空“自殘乘客”而言,究責是必須的,但究責的方式卻可以更理性。比如可以從監護責任追究的角度,讓“自殘乘客”家屬等承擔一定的監護不力連帶責任,比如可以采取法律究責人性關愛同步的方式,對“自殘乘客”在依法究責的同事進行法律救助式的緩處、另處、公益服務代替處罰等處置等等,即達到了依法究責的目的和震懾警示效應,又能體現對抑郁癥患者的人性化呵護,豈不是一舉多得?(許朝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