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某一特定酒類定義為“國酒”,是以國家為之背書,給某一市場主體以特權,將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在經歷了十多年的“頑強死磕”后,8月13日,茅臺終究還是放棄了“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申請。同時撤銷了對國家商評委的起訴,并向國家商評委及各相關方致歉。
據新京報報道,茅臺集團自2001年起便不斷申請“國酒茅臺”商標,17年里多次被否。2018年5月25日,國家商評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復審決定“不予注冊”。茅臺一紙訴狀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商評委就“不予注冊”的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一同被起訴的還有當初對“國酒茅臺”提出商標異議的31個第三方,涉及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
為了“國字號”,茅臺爭取了十七年。如今放下執念,此中轉變不可謂不大。不過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和行業現狀,茅臺即便再死磕下去,在我看來也基本上是無功而返。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情形,其中包括:帶有欺騙性,或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第十一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具體標志,包括: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首先,“國酒”字面上來看就帶有一種“國家級別的酒”的質量評價含義,且暗含“國內最好的酒”的意思。而其實,即便茅臺在我國白酒中地位突出,但在沒有官方確認及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茅臺集團不能徑自將茅臺酒定位為“國酒”,因此可以認定“國酒”這一商標帶有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
其次,“國酒”會在消費者心中形成一種國家級酒類的認知,從而對市場上其他酒類品牌造成一定的打壓和排擠,構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屬于帶來了其他不良影響。
再次,如果將“國酒”作為某一類酒的商標,那么“國酒”這一稱謂是缺乏顯著特征的,“國酒”更相當于酒類的一個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也不能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
2010年7月28日,商標局發布《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其中第三部分規定了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即: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根據該標準,“國酒”的商標申請被駁回是有充分理由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充分尊重自由的市場競爭,不會將某一特定酒類定義為“國酒”,不會給某一市場主體以特權。“國酒茅臺”注冊申請被駁回以及茅臺集團撤訴,也是市場經濟下維護自由平等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結果。茅臺也應該尊重這種競爭秩序——畢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既是利人的,也是利己的。(韓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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