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蘭州市政府在網站上公布了修改后的《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也放寬了網約車準入標準,舊細則要求車價為14萬元以上,而新細則要求為主流出租車價格1.5倍。泉州市交通委9月18日公布了《關于印發調整完善泉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在泉州市網約車準入車型等方面,降低了要求。
蘭州市網約車細則正式公布5個多月,泉州市的網約車實施不到1年,相繼作出調整,這是不多見的。但從公共政策的角度而言,自我糾錯機制也是現代公共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更多城市的網約車管理進入“糾偏”模式,利于市民綠色出行。
網約車市場的健康運行必然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管理,這是地方政府的責任與義務。遺憾的是,地方城市對網約車的管理,出現了“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兩難局面,很多正式實施網約車管理的城市,卻出現了網約車及網約車司機大量減少,無法滿足市民出行的情況。網約車管理細則實施后出現的種種問題,并不是說網約車不該規制,而是其管理細則本身出現了“偏差”。
據媒體報道,截至今年6月,至少有91個城市出臺了網約車實施細則,但是沒有看到一家行政機關主動說明是否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而根據2016年6月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政策出臺前必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為防止行政機關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意見》用列舉的方式亮出了18項審查標準,被稱為“18不準”,如,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等。《意見》要求:“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及部門出臺類似于網約車細則這樣的公共政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是必須要有的法定程序。
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選取77個地級以上城市出臺的網約車細則進行了分析,發現普遍存在違背“18不準”的條文,少則違背一兩條,多則全部違背。換句話來說,至少有77個地級以上城市的網約車細則是在闖政策的紅燈。
例如,地方實施細則中對車籍和駕駛員戶籍的要求,限制了人員自由流動,形成了市場地區封鎖;對軸距、排量、長寬高和車齡以及價格進行的限定,實質上是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條件。而這些,正是社會詬病網約車管理細則的最根本性原因。
對比泉州、蘭州市對網約車細則內容的調整和修改,可以發現,其所調整的內容主要是對上述違反公平審查的內容進行了“糾偏”。例如泉州、蘭州的舊細則均對網約車輛要求極為嚴格,價格基本上在15萬或以上,而此次降低到10萬元左右。
一般認為,公共政策過程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政策執行、政策評估、政策終結(修改)、政策監督五個方面。也就是說,公共政策的“糾偏”是本身的需要。古羅馬著名政治家西塞羅曾經說過,每個人都有錯,但只有愚者才會執迷不悟。政府勇于糾正自己的錯誤無疑是一種政治美德,這遠比不犯錯誤更彌足珍貴。
應該說,在網約車管理細則“糾偏”這一問題上,蘭州、泉州已經為其他類似城市帶了一個好頭,希望更多的城市有“糾偏”的勇氣,這不僅是網約車及其司機、行業之福,更是民眾便利出行之福。(作者:盤和林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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