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小軒兩年多前患白血病被迫休學,當時他受到學校的愛心救助。現在他病愈想復學卻被學校拒絕。陜西銅川新區陽光中學表示:“以小軒現在的健康狀況,學校擔不起這個責任。建議家長為孩子另找公辦學校。”
學生因病休學,康復后請求復學,竟被拒絕,陜西銅川新區陽光中學的這一做法當然是非常錯誤,難以令人接受的,不僅明顯違反相關學籍管理規定,事實上也侵犯了相關學生的平等受教育權,涉嫌構成一種教育歧視。而在此前小軒患病期間曾“受到學校愛心救助”的背景下,當事學校這種“前恭后倨”、不能善始善終對待患病學生的做法,不僅會令此前學校“愛心救助”的真誠性大打折扣,而且無形中會對原本不幸患病的學生心理情感造成“二次傷害”。正像有專家指出的,“這對一個未成年的孩子而言,會對愛的真正含義產生懷疑”。
但在強調學校做法錯誤性的同時,回到社會現實,恐怕也要承認,相關學校之所以會“拒絕患白血病學生復學”及其背后的種種擔心,實際上并不是完全不可理解、體諒的。畢竟,像白血病這樣的重大疾病,一旦復發,在學校期間發生意外,學校確實可能“擔不起責任”,而以目前一般學校的條件,也確實可能沒有能力為像身患白血病這樣的重病學生提供可靠的醫療保障和服務。這正像當事中學一再強調的:“假如因為學習壓力給娃帶來不良身體后果,后果也無法估量”。事實上,在現實中,由于“擔不起責任”等擔心,類似這種“拒絕患有重大疾病的學生入學”現象,并不罕見,也不局限于中小學,同樣也出現不少大學,此前曾廣受輿論關注的“罕見病教育歧視第一案”,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
一面是患病學生受法律保護的平等受教育權,一面又是時常發生的“疾病教育歧視”,以及相關學校“擔不起責任”的擔心。如何才能有效化解這種矛盾、困境,不僅充分保障患病學生的教育權,同時又能避免“擔不起責任”之類擔心?在這里,簡單地強令學校接受患病學生,顯然并不根本辦法,而根本辦法只能是,由國家、政府這個“兒童的最大監護人”出面,幫助學生家長和學校來分擔這種因疾病帶來的種種特殊教育成本和責任,比如,對于那些愿意招收接納身患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困境兒童、學生,國家政府應考慮提供適當的補貼、資助用以相關醫療配置,或者,為這些不幸患病學生提供專門的特殊教育機構,配備專門的師資。
事實上,針對包括重病兒童在內的各種困境兒童的權益保障,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曾明確提出,要“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而去年6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更是進一步明確,要按“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障”原則“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其中就包括“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顯然,如果上述這些政策意見能得到充分落實,作為“兒童最大監護人”的國家政府能充分履職盡責,“白血病學生復學被拒”之類兒童困境。勢必能得到根本化解。(作者: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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