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鄰為壑”不時在危險廢物處理領域上演。日前有調查指出,跨地傾倒危險廢物已經形成一條黑色利益鏈,不法分子為了減少正規途徑的危險廢物處理費用,利用非法手段使危險廢物脫離監管,經過層層轉包,非法處置,獲取可觀的利潤。
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造成嚴重危害,早就有血淋淋的教訓。2011年4-6月,云南曲靖一家化工公司違法轉移鉻渣5000余噸,將其傾倒在該市麒麟區,導致部分居民放養的山羊中毒死亡;2015年5月,河北省保定蠡縣東環路一家驢肉店李姓老板,因工作時吸入不明氣體暈倒,搶救無效于次日身亡,后查明毒氣來自附近的一個非法偷排的蓄水池。雖然早在2007年,國家就出臺了《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對非法轉移危險廢物尤其是異地傾倒行為作出了明確處罰規定,但在巨大非法利益驅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鄉村地處偏遠、取證難、查證難等監管漏洞,將危險廢物變成了名副其實的“生態炸彈”。無論從生態環境保護,或者維護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角度,都必須下力氣解決,不能任由其肆無忌憚發展下去。
針對危廢物異地非法傾倒現象,各方給出的對策中提得最多的是“源頭管控”,即強調企業把好第一道關。不過,在筆者看來,這還遠遠不夠。應該看到的是,在危廢物的運輸、處理方面,國家早就出臺明確規定,對相關企業來說,這是經營者必須了解的法律常識;而非法傾倒之所以猖獗,關鍵在層層的轉包鏈條,以致即使從源頭上經過合法批準的危廢物,幾經轉手就逃離了監管視野。有鑒于此,必須加強對危廢物轉運處理的全鏈條管控,尤其是突出“過程管理”。
全鏈條管控至少包含了兩方面的重點工作:一是,通過完善流程監控來實現對危廢物流向的全過程可追蹤、可追溯。參照一些綠色農產品從田間到市場的身份追溯體系,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危廢物運輸、處理的申報、追蹤系統,任何一個環節都需要通過必要的審核或簽到才予放行,進而落實全流程各環節的責任。考慮到部分危廢物的跨地轉運特點,該系統在頂層設計之初就應該突出標準化、跨區化的屬性,為跨區域聯合執法提供充分便利。
二是,在建立可追蹤系統的基礎上,完善全鏈條的管控責任。針對危廢物層層轉包后脫離監管的特點,應該建立從源頭到過程的懲罰性責任機制。涉及前者,倘若企業明知相關規定,而在第一個轉運處理環節就將危廢物交給缺乏資質的處理者,不僅要追究其導致相應環境危害和人身損害的事故責任,還要追加懲罰性經濟處罰;涉及后者,倘若持有相關資質的運輸處理企業,和企業一樣“知法違法”,為了單純的經濟利益最大化而轉包給缺乏資質的企業,不僅要追究相應責任,而且還應通過一定的信用考核計分體系,將違法行為與資質審核關聯起來,以建立責任的強約束。同時,要強化全鏈條監管者的主體責任。縱觀相關案例,一些危廢物堂而皇之地運到外地,與一些地方政府和監管者對“龍頭企業”的縱容有很大關系,所以必須依法依紀嚴格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人員的行政責任。
還應該看到的是,危廢物的處理既是環境問題,換個角度也是產業問題。正如業內人士指出,跨區域傾倒廢物案件頻發,與污染產業和后續的循環處理產業沒能有效銜接有很大關系。在一些污染產業集中、單項污染量大的地區,地方政府在強化監管之外也要轉變思路,重視產業鏈建設,將當地污染性支柱產業和后續處理產業配套起來,從而緩解企業跨區域合法運輸處理危廢物的成本壓力,引導其更加主動自覺地納入規范管理行列。■子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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