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節就要到來的時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這份解答詳盡解釋了年假工資報酬和補償的問題,包括具體的計算方法。比如,如果年假休不成,就能獲得日工資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資報酬。(4月26日《法制晚報》)
清明節剛過,勞動節在即,有關休假、加班及加班費的話題,又如期而至地成為熱門話題。這時候,北京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可以說找準了時間節點,其積意意義不可小視。特別是,這份《解答》除對加班補償進行了進一步的明晰,并詳盡解釋了年假工資報酬和補償的問題,包括具體的計算方法;如““未休年假可獲3倍工資”,讓人耳目一新
不可否認,直到如今,許多人根本不知道帶薪休假制度中,還有一個法定的年休假,而且已經悄聲無息地執行了幾十年,幾乎成了一項“沉睡的權利”。再者,有的人即使知道有這個帶薪年休假,也不敢享受。這是因為,探親假說起來是“帶薪”,但實際上“帶薪”也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利”;而對于企業員工來說,連加班工資都難以保障,何談能夠享受得到帶薪年休假?
比如,在某國有銀行工作的魯小姐表示:“現在的績效收入都和工作量掛鉤,休大半個月的年假,這個月除了一點基本工資外,就什么都沒有了,不劃算”。想必持魯小姐同樣態度的企業員工不在少數。特別是,一些企業受利潤驅動,可能會設置一些限制性規定,逼迫職工忍痛割愛放棄休年假。
2008年1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對照此規定,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未休年假,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用人單位必須向其支付3倍工資。這也是北京這份《解答》的法律依據。
因此,有關部門應提高帶薪休假制度的執行力,莫將年休假長期鎖在“深閨”。畢竟,帶薪年休假,是一項社會福利,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勞動者的特別關愛。首先,我們要十分珍惜這項社會福利,度好這個假;同時,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未休年假,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兌付加班工資;特別是,全社會要關心勞動者的身心健康,認真執行好這個法定假日,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促進勞資關系融合和社會和諧穩定。(作者: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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