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
據媒體報道,江西省奉新縣政府日前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說,奉新縣政府成了俗稱的“老賴”。隨后,該執行決定書廣為流傳,引發外界對政府失信問題的廣泛關注。
法院將人們通常印象中比較強勢的地方政府列入“老賴”名單,乍一看似乎是法治的進步,體現了“政府違法與民同罪”的法治精神,可如果梳理這個錯綜復雜的地方債務糾紛,恐怕又難以得出這樣簡單的結論。因為地方政府似乎也有“苦衷”,也只有理解他們的“苦衷”,才能真正深入地反思類似現象。
就事實層面而言,這起債務的緣起,是奉新縣政府10年前發包給某公司一個項目,約定以另一塊土地的土地出讓金為投資回報。看似簡單的債務關系,隨著時間推移變得復雜。政府聲稱一直在給涉事公司付錢,只不過并不是通過原先協議的方式,而是分成了幾個部分:除了現金支付,縣政府還為該公司的一個爛尾樓項目收尾。由于購房者拿不到樓上訪,政府直接拿錢替企業買單;該公司還有巨額欠稅,也從原先債務中扣除了3700多萬元。此外,該企業負責人還深陷民間借貸,很多債權人要求從縣政府的未執行款項中償還。
這種東挪西湊、種種顧慮,雖然從奉新縣政府的角度看確有“苦衷”。但這樣的“苦衷”,就法律程序而言,又是站不住腳的。地方政府直接替企業做主,當然給了企業喊冤的理由。
在程序混亂的背后,當然還有更深層的利益問題。奉新縣政府不愿意直接還錢,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可能還因為覺得自己“虧”大了。據奉新縣政府相關負責人所言,當初讓企業承包的工程造價不過7000多萬元,而另一塊土地收益卻高達3億多元。讓公司平白賺2億多元的差價,地方政府可能心有不甘。
需要追問的是,既然在地方政府看來,這是個明顯虧本的買賣,當初又為什么要做呢?地方政府為了政績或者種種考慮,輕率地推動了某項工程,但一旦形勢變化,又開始進行別的“算計”。地方政府角色錯位,把自己變成了個生意人,而且還違背了基本的法律規定,最后被法院判為“老賴”,找再多理由,終究還是無法為自己洗刷清白。奉新縣政府目前的尷尬處境,就是其市場功能和規則制定者功能相沖突的直接呈現。
當然,涉事企業本身也有諸多問題,比如欠稅、爛尾樓不負責、深陷民間借貸糾紛等,但解決這些問題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而不是地方政府以涉嫌違法的方式私下作裁判。地方政府應成為法治的表率,而不是像現在這樣頂著“老賴”的帽子,去和企業進行私下的博弈。賠了錢又丟了公信,這才是奉新縣政府最大的損失,也是所有地方政府應該汲取的教訓。(作者:敬一山)
《光明日報》( 2017年04月12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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