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執行,最高法聯合多家單位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最高法副院長李少平2月29日介紹,截至去年底,全國共有308萬名被執行人被納入“黑名單”,累計攔截357.7萬人次購買飛機票、59.88萬人次購買列車軟臥、高鐵和動車一等座以上車票。2016年1月,最高法聯合44個國家機關和具備社會管理職能的單位,以簽署備忘錄的形式,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
308萬——如果不是最高法披露,大概很少人能想象到,日常生活中的“老賴”數量如此龐大。正如一些觀察者指出的,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對老賴進行種種消費限制,本質上是一種“技術約束”。技術的進步,社會的開放,讓那些曾經可以輕易隱藏在人群中的老賴,暴露在諸多的消費平臺,這是失信“黑名單”的威懾力所在。但關于失信“黑名單”,還有一個數據值得關注:截至2015年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308.02萬人,有約20%的被執行人懾于信用懲戒的威力自動履行了義務。
和308萬失信人相比,20%的主動履行義務率不免低了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削減了失信“黑名單”制度的威力。這種反差是如何出現的?失信“黑名單”制度如何升格提級,以打撈更多的社會誠信,發揮更大的效力?
一方面,對失信的老賴,“黑名單”制度要將相關約束舉措拓寬,要向大數據尋求更多威懾力。從現有情況看,該項制度對老賴的約束,主要集中在限制高消費行為、不得注冊成為公司法人等舉措上。在大數據時代,在信息互通很容易實現的情況下,司法部門可以考慮與更多部門合作,把錄入“黑名單”的失信者信息依法披露在更多的社會領域。令失信者不能高消費,甚至辦事受阻、難以投資獲利等等,進而倒逼其履行守信義務。
另一方面,司法部門要積極作為,從刑罰層面來破解對“失信”行為執行難的問題。最高法《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出臺,相關失信案件中的拒執行標準也已清晰,司法部門當嚴格兌現?,F代社會,沒有誰可以逃離在法規之外成為無法糾治的失信者,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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