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廣州市公園條例》正式實施,明確規定公園歌舞噪聲超過限值,將會面臨最高1000元的處罰。然而,《條例》實施半個月以來,廣場大媽歌照唱、舞照跳,公園內噪聲超標的情況仍然存在,公園工作人員最多只是勸導了事,全市公園未開出過一張罰單。如此情形,讓《條例》不能真正發揮阻嚇作用。(10月15日《廣州日報》)
開不出罰單的真正原因,不是“大媽不好惹”,而是《條例》雖然賦予了公園管理方的執法主體職能,且規定要在公園內限噪治噪并制定了明確的罰則,但究竟音量高到多少,才算是噪聲而受到限制,該《條例》并沒有說明,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也沒有下達明確指示。由此,不免讓各公園無所適從,只能以勸導了事。實踐檢驗證明,言之鑿鑿的罰則不過是一款“稻草人”式的法條。
在法治社會中,法條“睡覺”是不正常的。梳理起來,除了執法不嚴的因素之外,立法層面本身存在三類問題:一者,法規文本或者相關配套不完善。《廣州市公園條例》被架空,既有法規文本本身的缺憾,也有相關配套的不完善,歸根結底是沒有明確公園的環境噪聲限值和解決執法權正確歸屬的問題。又比如《旅游法》出臺之初難開罰單,也是因為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出臺不及時。
二者,法規所賦權的執法主體缺乏正當性。譬如,此前各地出臺的公共場所禁煙規定,多是衛生部門委托城管部門行政執法,但城管部門卻沒有相應的處罰權,是以無從進行處罰。有的地方將城市泉池禁止游泳的執法權賦予園林部門,而園林部門沒有執法權,由此不免罰則落空。事實上,《廣州市公園條例》將環境噪聲的處罰權賦予公園管理方,亦存在某種悖論,公園管理者如何行使環境執法權?
三者,立法不管執法難。法規文本講求嚴謹、周密、完整,這本沒有錯。然而,某些情況下,法規文本的周整往往給“下游”的執法帶來無法估量的執法成本。道交法關于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的處罰,就是一例。此前《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規定便器外便溺將處以100元罰款,也屬于同一類型。
“開不出罰單”的法條,相當于法規在“沉睡”,不只讓法律資源閑置,更會導致社會行為破壞和沖擊法規之后受不到相應處罰,以致反向培育了無視法律或者模糊法律界限的氣氛,根本上無益于法治精神的養成和生長。這于法治社會來說,害莫大焉。是以,需要對各種“開不出罰單”的法條進行重新評估,屬于執法不嚴的,需要追究執法者的責任;屬于法規本身種種問題的,要及時調整和修訂。(燕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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