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廣東省擬規定,企業工資屬按月支付的,發薪日不得遲于次月10日。而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將被認定為拖欠工資,面臨最高20萬元罰款。此外,廣東還擬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今后用人單位或需繳納一筆欠薪保障基金。(6月14日《新快報》)
有人也許會說,規定次月10日前必須發放工資過于死板,是在給企業經營制造麻煩,沒有必要。比如,房地產行業前期資金回籠較慢,但投資卻很大,按月發放工資有一定的難度;一些小微企業,創業之初資金緊張,不得拖延發放,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業的成長。而設立欠薪保障基金不僅將企業歸結到疑似欠薪的范疇,更造成大量資金綁在賬戶中不能動彈,造成浪費。
對此,筆者不敢茍同。誠然,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企業也有自己的難處。規定次月10日前必須發放工資,必然會對部分企業造成一定的經營壓力。但俗話說:“沒有金剛鉆,別攬瓷器活”,在企業經營中,勞動力成本不到40%,連工資發放都捉襟見肘,企業何談長期經營、健康發展?更何況,企業有難處,員工更有自己的苦衷。試問,員工負擔的房貸、車貸,會因為工資押后而延期么?還有,時下雖然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情況已明顯改善,但每隔一段時間,惡意欠薪的新聞仍時有發生,甚至個別勞動者不得不“以命搏薪”。規定最后發薪日,也是在排除“以命搏薪”的隱患。
事實上,部分企業之所以拖后2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發工資,并不是資金流出現問題,而是為了捆綁住員工,使其不敢輕易離職。試想,如果離職你只能領到2個月的基本工資(獎金、考核獎扣發),那么你會如何選擇?顯然很多勞動者會不得不委曲求全。因此,規定發薪日不得遲于次月10日,也是對員工勞動權益最大程度的保護。
當然,有關部門在監督企業薪金發放不延時的同時,也要保護企業的利益。首先,欠薪保障基金要與誠信掛鉤,讓那些長期沒有欠薪記錄的企業,不繳納或者少繳納欠薪保障基金。其次,在欠薪執法上,要予以區別對待。對惡意欠薪要嚴懲,而因銀行“塞車”等客觀因素造成的發薪延時,不妨予以適度寬容。(薛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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