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蚌埠市懷遠縣教育局發布了一份處罰決定,決定顯示,因當地包集中學的梁老師在上課時,發現有學生在其背后貼了張“我是烏龜,我怕誰”的字條,還在上面配有烏龜形象,梁老師覺得受到侮辱,與這名學生扭打起來。6月4日,教育部門因梁老師體罰學生將其開除。開除決定作出后,很多教師認為學校作出的處罰有處理過重的嫌疑。(6月8日《安徽商報》)
我國教育法早已明確規定,老師不得體罰學生。但筆者認為,師生兩者因被侮辱等事而引起雙方情緒過激并扭打在一起,不應歸類到“體罰”的界限里去,而應屬于糾紛行為。另外,根據教師法,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者可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那么梁老師是否經常體罰學生?若是,則解聘有理;若不是,為什么不先進行教育就一棒子打死?
當然,梁老師與學生扭打一處,實在有損師者形象,需知“德高為師,身正為范”,面對已經發生的奚落侮辱,只有穩住陣腳,以德服人,心戰為上,兵戰為下。師生相處,又非攻城,用拳腳只能帶來更大的反彈,將事情拉到更加糟糕的地步。現在是強調個人權利的時代,學生的自主意識增強了,而在體罰等懲罰措施被取締之后,教育的合理懲戒措施卻還未建立,教師的威嚴感在降低,的確存在學生越來越不好管的現象。對此,面對“不好管的、反叛的”學生,老師更應學會控制情緒,用合理、適當、多元化的懲戒方式,讓學生真正認識到自身錯誤,這才是最終目的。
另一方面,尊師重教是我國的傳統美德,學生侮辱老師在先,既然老師已被處理,那么對學生呢?如果對學生侮辱老師的行為沒任何懲戒,那么師者的尊嚴何在?今后的老師們還有誰敢管孩子?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為老師的教育理念,最終受傷吃虧的只能是孩子,只能是教育。
筆者建議,教育部門應建立系統的、合理的、被社會和家長廣泛接受的懲戒體系,構設合理懲戒的框架,讓老師知道懲戒的量度在哪里。否則,在每每強調學生個體權利意識之后,又如何讓學生學會規則和服從?學生調皮在所難免,在學生違規之后,老師該拿什么來讓學生知錯就改,這是一個問題。(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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