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在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和阻力:公益訴訟的案例并沒有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大量涌現;對訴訟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執法現象較為普遍,這一狀況的出現與中國的法治結構缺陷密切相關。(4月8日經濟參考報)
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與以往污染問責不同的是,對于污染嚴懲不再停留在經濟處罰的層面,還應該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唯如此,才更能彰顯我國依法治污的信心和決心,也是新環保法賦予環保執法部門的責任與擔當。然而,之所以新環保法在實踐中乏力,甚至陷入尷尬的境地,一個重要原因是傳統GDP考核存在缺陷,沒有把衡量自然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破壞的因素充分考慮進去。
不難發現,在資源開發中,某些地方狠抓的只是看得見的財富,有時往往忽視了看不見的生態破壞。因此,某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現狀一直難以改善。由于長期高強度、粗放式、大規模的資源開發,一些資源開發區的農民抱怨:“有井沒有水,有田不能種,裂縫到處有,走路要小心”,承受著環境生態之殤。
以往,許多地方存在的一個共性問題是,由于責任主體不明確,存在有令不行,推諉扯皮,多部門治理不了一處污染源,也就見怪不怪。加之政府監督問責流于形式,環境監管重罰款輕治理,“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也就難免成為一句空話。那么,新環保法理應依法治污卻為何乏力,其實質還在于GDP缺陷作祟。
如果說過去GDP考核忽視了“環保有價”的理念,那么推行新環保法,就該盡快彌補上傳統GDP考核未能衡量自然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破壞的缺陷。在具體操作中,應該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使之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導向和約束。
將環保列入考核的GDP,是綠色GDP,能夠全面客觀反映經濟活動的“環境代價”。推行綠色GDP,其目的就是彌補傳統GDP未能衡量自然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破壞的缺陷。客觀地講,倡導綠色GDP,正是基于對現行考核體系的有益補充,而非否定。唯如此,才會讓這部好的法律成為一個有鋼牙利齒的“利器”,并揚“齒”立威,讓各種污染行為,少些,再少些。(祿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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