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限狗令,筆者首先想問一句城市人為什么要養狗呢?無非是現代人的生存壓力大,人與人深度交流幾率變小,人們的孤獨感倍增,而狗恰恰是忠誠的象征。
城市中的狗的確是越來越多了。惡犬傷人、狗吠擾民等問題也接踵而來了。面對這些城市“狗患”,管理者該怎么辦?最簡單最干脆利落的方法恐怕就是限制了。
雖然現代養犬管理立法中限制、禁止的方式正在逐步被協調管理所代替,但遺憾的是我國養犬管理仍局限在傳統的管制模式上。這種思維方式下,別說每個人養幾條狗的自由權利,就連每戶養幾條狗的自由權利,也被嚴格限制了。
實際上這種僅由行政機關主導的排他性管理難免有侵害公眾私權之嫌。具體而言,傳統禁止限制的立法模式將利益偏向了非養犬人與城市管理者這一邊,而極大的忽視了養犬人的利益。這或許就是一種不公平的表現。
筆者認為,在處理養犬人與非養犬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訴求時,一方面應保障養犬人的權利,在養犬具體細節上充分考慮養犬人的現實訴求,實現責任義務的公正公開。另一方面,要為養犬人設立應有的義務,如明確養犬人的管理、養護義務并設定合理可操作的罰則,讓養犬人享有權利的同時,不影響他人也不破壞社會的公共安全與衛生。
這是一個權利和義務博弈的制度,行政機關就必須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政府不再是“家長”,反而應該是服務者、協調者、法律信仰的守護者。
具體說,首先,負責養犬管理的有關行政部門要改變原有的禁、罰、堵等管制執法理念。其次,改善養犬行政管理,發揮社會組織的重要作用。敢于放手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一系列社會中介組織參與城市養犬管理。再次,在化解協調養犬管理中的各類矛盾過程中樹立正確的法律價值觀。(錢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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