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江夏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地下販腎”案,被告人鄧某、陳某合謀,通過給他人進行腎臟移植出賣人體器官,先后組織實施了6起腎臟移植,其中兩起未遂,牟利近百萬。
早在2007年,我國就已立法禁止人體器官買賣,從而結束了器官移植的放任狀態。同時,一個不能忽略的現實是,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計,我國每年約有30萬器官移植等待者,但僅有1萬人能夠獲得合適的器官供體并接受移植手術重生。
正是在巨大的利益刺激下,一些非法之徒選擇了一條“黑色途徑”,借以獲取“黑色利益”。由此,我們看到,一個三甲醫院的主治醫師,一次開刀竟可以獲得相當于大半年工資的收入,是以為惡多次,卻能甘之若飴。就連作為捐腎的受害者,也在豐碩利益的促使下加入其中,為虎作倀,更說明了人性追逐利益的原始驅動力。
可見,打擊非法器官移植需要加強法律監管,更需要從制度設計上重新考量,通過法律激勵舉措特別是社會道德認可,不斷擴大志愿人群,為器官移植提供足夠捐獻體,借以形成一個健康循環的器官移植網絡。(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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