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曝光地方政府七種失信行為,包括知情不報、不當辟“謠”、出爾反爾、朝令夕改等等,直指這些失信行為令政府公信力受損。(6月30日《北京晨報》)
這些政府失信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不當辟“謠”——但凡有不利于自己的消息爆出,總是先忙著撇清部門責任,為領導“分憂”,而不是進行詳細調查。這種毫無證據、不負責任的所謂辟謠,總是動不動就被證明“辟謠”失實而“謠言”屬實,長此以往,難怪如人民日報所說,很多老百姓會成為“老不信”。
一些地方政府失信行為屢屢出現,固有看領導臉色的“長官意志”因素,但最關鍵的還是失信行為從來都不用負責。以不當辟“謠”為例,如果沒有后續調查,辟“謠”者就會因為保護部門和領導而立功,偏偏很多事情曝光后總是不了了之的。即便少數事情經調查后證明所謂“辟謠”純屬撒謊,當事人也不用承擔責任,往往一句“也是為了工作”就能輕輕帶過,如此零風險高收益,難怪面對負面消息時先辟“謠”會成為很多公務人員下意識的選擇。
但事實上,不當辟“謠”、知情不報等地方政府失信行為,卻實實在在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加重了政府施政取信于民的成本。這種損害和成本,看似無形,實則巨大,必須嚴格追責。
2012年年底兩高關于瀆職罪的司法解釋明確表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瀆職罪。可以說,不當辟“謠”等地方政府失信行為,不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也嚴重損害了以公信力為基礎之一的國家利益,完全可以按照瀆職罪來追究刑責。但長期以來,不當辟“謠”等地方政府失信行為的責任人,從來都沒見過被以“瀆職罪”追責的,甚至連行政處罰都極為罕見。“刑不上失信”、“追責不及失信”,成為不當辟“謠”等地方政府失信行為屢見不鮮的最大根源。
有人說,治理地方政府失信行為很復雜,但其實最簡單不過——既然不當辟“謠”等失信行為造成了惡劣影響,損害了國家利益,那就按照瀆職罪往上套就是了,按瀆職罪辦他幾個,看誰今后還敢信口開河不當辟“謠”。(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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