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下官位,轉戰企業,拿著高額薪酬,發揮“權力余熱”……類似問題一直飽受社會詬病。隨著中央第四巡視組對“吉林3名副省級官員在企業違規兼職”問題的查處糾正,引起各方高度關注。如何對退休高官到企業任職、兼職問題予以有效規范和嚴格監管,防范違規濫用權力的余熱,人們充滿了期待。
不可否認,不少退休官員大多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和較強的管理能力,但伴隨著這種經驗和能力的,還有附著在其身上的“權力余熱”。這種“權力余熱”一旦和商業相結合,不僅極易產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而且會極大地擾亂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004年起,中央已連續4次出臺文件,對退休干部到企業任職、兼職作出規定。2013年中組部再次出臺政策: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一邊是中央三令五申,一邊是不斷有退休官員違規在企業“高就”,并在一段時期甚至發生了退休官員到企業任職的“獨董”潮,說明在一些官員缺乏對黨紀黨規的敬畏之心的同時,也暴露出在某些地方對退休官員的監督存在漏洞。在已經發現的到企業違規任職、兼職的官員的處置上,也大多是讓其從企業離職或者內部處理了事。這種“輕拿輕放”的懲處,顯然難以起到警示作用。
避免退休高官到企業發揮“權力余熱”,要用法律法規的方式給高官退休后的“再就業”行為套上“籠頭”。同時對退休高官在企業的任職行為加強監管,禁絕那些依靠“門生故吏”和關系網跟企業“勾肩搭背”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讓退休官員的能力發揮余熱,而不是權力發揮余熱。(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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