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漢陽在治理行人闖紅燈問題上推出了“文明接力”新方式,如果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站崗“值班”,提醒市民看燈通行,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據悉,該方法實行一周以來,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五成。
這兩年,各地屢屢拿出創新舉措,下決心對行人闖紅燈行為開展了形形色色的治理,但大多收效甚微。漢陽讓違章人員“站崗”并臨時執法的創新方式一出,立即引發了網友熱議。目前,行政執法力量有限、成本較高確實是個難題,不過讓違法人員“體驗式”執法的方式,來糾正違法行為,卻與法治的理念不符。
這種發動公眾來糾察違法行為的方式并非首次出現,類似的大眾參與式執法也曾備受爭議,并容易使人產生一種不舒服的感覺。從執法依據的角度看,讓違法者“站崗”的執法方式首先要回答的是有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授權的追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道交管理工作。依法行政和執法權威性的要求,決定了行政執法權的不可讓渡性。姑且認為漢陽城管部門可能作為綜合執法部門獲得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權,但將臨時執法權授予違法者,顯然是缺乏法律授權的,這種“接力”查處方式也沒有法律依據。這個意義上,漢陽執法部門也構成了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此外,強迫違法者“站崗”接力執法,也有違法設定行政強制、偏離執法目的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于行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在現行法律規定下,罰款是唯一的處罰方式。而漢陽執法部門要求違法者必須站在街頭抓下一個違法人員,一定程度上屬于對人身自由的強制,這種執法方式不僅超出了法律規定,而且違反了行政強制必須法定的原則。
從執法目的上來看,讓違法者接力抓人替代自己,一方面在大庭廣眾之下將違法者樹為“典型”,使其在人格尊嚴上產生羞惡之心,另一方面,使民眾產生人人自危之感,有鼓動民眾相互斗爭之嫌,偏離了對違法行為人懲戒、教育,并預防違法行為發生的執法目的,也不利于引領社會公序良俗的形成,容易造成人性的扭曲。這種執法創新與越來越強調人性化、科學性和人的尊嚴的時代特點顯得不相匹配。
治理不文明的違法行為,促進公眾文明水平的提升,政府執法機關首先應當從自身做起,“跑好”嚴格依法、文明執法第一棒,激發執法智慧,做到執法創新也不逾越法律界限。(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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