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蒼南縣官方發布通報稱,4月19日,該縣靈溪鎮城管在一路口整治占道經營時,與過路群眾黃某發生沖突。沖突中,黃某受傷。黃某后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醫生診斷身體無大礙,將繼續留院進行觀察。隨后有人在網絡上發布“城管打人致死”的謠言,致使圍觀群眾聚集,5名城管人員被圍困毆打。后公安部門組織人員進場勸離群眾。現場秩序基本得到控制,受傷的5位城管工作人員送醫院治療。(4月20日《南方都市報》)
對于該事件,網上似乎出現了一邊倒的意見,大部分人都將矛頭指向城管,認為正是城管的執法手段欠妥,從而自釀苦果。誠然,根據報道來看,城管的行為的確是事件的導火索,但是并不意味著城管就要承擔沖突事件中的全部責任。對于我們每個人而言,應該擯棄情緒化渲染傾向,不要帶著偏執的情結審視問題,而應當站在法律的角度,用客觀中立的眼光打量事件的內核。
城管執法,理應恪守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以暴力手段進行的執法,與法律規定相悖。城管的錯誤行為,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予以糾正,對于此,城管的暴力執法行徑,可能屬于治安管理處罰范疇,也可能會涉及到更嚴重的刑事處罰領域。在清晰的法律規定面前,城管毆打過路群眾黃某的行為,必然會受到相應的制裁和處罰。因此,公眾大可不必裹挾著偏執的情緒,翻出城管隊伍的“舊賬”,在內心深處將城管“妖魔化”,將他們“一棍子打死”。
相反,作為圍觀群眾,應該以公民的良知擔負起社會責任,用理智的行動來避免沖突事件的升級。但是,在現場,“城管打人致死”的謠言四起,圍觀群眾大量聚集,并最終演化為一場群毆。這樣的舉動,與法治社會中的公民擔當極為不匹配,是“叢林法則”的現實翻版,無疑讓人感到毛骨悚然。試想,對于聚集的群眾而言,當大部分人都喪失了最起碼的法律認知,以“私利救濟”的方式發泄私憤,必然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和無序,法律只能成為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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